保证借款合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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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借款合同十篇保证借款合同十篇保证借款合同 篇1 甲方(出借人): 住所地: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住所地: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住所地: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提供保证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元);作为自然人之间借贷,最终金额以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借款金额为准。 二、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为用于。 三、出借资金来源 甲方承诺全部出借资金均系自有合法资金。 四、借款期限及借款交付 借款期限为个

2、月,自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算,交付之日为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汇出款项之日。 五、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百分之(%)。 六、利息支付 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月支付,即乙方应自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每届满一个月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支付一次利息。 七、保证担保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丙方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 2、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_年;丙方同意,

3、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就延长借款期限达成一致,丙方的保证期间自动顺延至延长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年,丙方无需为此另行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3、丙方承诺,如乙方以自己的财产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抵/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先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先诉抗辩权;甲方放弃或变更该抵/质押权的,丙方仍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还清本金或者未付清利息的,乙方应就未偿还的本金及未付清利息的总额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

4、赔偿。 2、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向乙方追偿债务或者主张其他权利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自愿选择第种方式解决: 1、交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其他 1、甲方可按本合同填写的地址、电话向乙方、丙方邮寄通知、公告及其它书面资料,如存在拒收、查无此人或非乙方、丙方签收等情形,属于乙方、丙方的责任

5、,视为已送达。如任一方地址、电话发生变化,则该方应在地址、电话发生变化之日起_日内书面告知其他方。 2、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按印且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签字/按印): 丙方(签字/按印):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保证借款合同 篇2 保证人:住所:电话: 保证人:住所:电话: 被保证人:住所:电话: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借款行为的全面慎重了解,以及对担保责任的准确认识,愿意为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编号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保证人声明: 当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借款合

6、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诺: 1、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上述借款、借款发生的利息、违约金。 2、如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清偿所有债务。保证期间,债务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监督,保证人应如实提供其财务、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 保证期间内:如债权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履行其清偿义务。 债权人确认、债务人确认,债权、债务人已阅读以上内容,并对以上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

7、通晓并充分理解。 本合同为个人借款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分。 借款保证人(签字):被保证人(签字):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保证借款合同 篇3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监管人: 经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

8、的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出借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出借人实际情况调整上述额度。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天)利率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借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为 ,且出借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其

9、一、 其二、 其三、 。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 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借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整贷零还或整还,零贷整还或零还,按借据及银行对账单的实际发生额,点对点、日对日计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出借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出借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

10、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出借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出借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出借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出借人主张债权

11、时,出借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出借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监管方式: 借款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监管人的监管,委托监管合同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借款

12、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保证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借款展期还款协议。借款展期后,借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其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向出借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

13、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出借人的; 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

14、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发生第十二条四至十四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对挤占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借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出借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出借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应在本公司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出借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时或给付现金,即视为履行了发放借款之义务。 二、出借人收回到期借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六条 信息使用: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出借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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