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范文七篇

上传人:G*** 文档编号:370701439 上传时间:2023-12-05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42.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旅游服务合同范文七篇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旅游服务合同范文七篇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旅游服务合同范文七篇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旅游服务合同范文七篇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旅游服务合同范文七篇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旅游服务合同范文七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游服务合同范文七篇(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旅游服务合同范文七篇旅游服务合同 篇1 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旅游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游经营者(通常是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合同的内容 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明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旅游项目付费方式、自费娱乐项目、购物时间、地点数目、发生纠纷解决途径以及其他约定事项等。旅游者应当注意:交通工具应当明确描述,如产地、品牌、型号、有无空调、多少座等;旅游景点一项,旅游景点

2、是否包含广告中的景点;住宿标准中是否有明确无理解上的争议的约定;同时对一些购物等方面的约定应当尽可能的详细,有利于旅游者保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的履行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订立后,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并就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等原则。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附随义务,如旅游者有义务及时提交旅游所需相关文件,协助导游安全有序地进行旅游,遵守时间和安全上的约定等。同时,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旅游者享有有条件

3、的变更权、解除权及相关损害的求偿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主体不变的条件下,对合同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也是合同转让。 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这项法律行为必须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变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

4、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 旅行社经营中经常会发生转(拼)团行为,它是指旅行社同游客签订合同后,因故无法按照约定成行而将本该由其履行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同步转让给另外一家能够完成此项活动的旅行社,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旅行社的转让一般是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受让与人,在这里它至少由让与人与受让与人达成协议,非经旅游者同意,不得转让。 合同的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有: 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合同条款全部无法履行; 在旅游活动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5、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它 旅游服务合同 篇2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

6、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某某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

7、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某某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8、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某某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

9、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

10、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 4.组团社

11、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

12、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某某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某某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

13、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

14、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某某%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某某%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某某%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