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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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合同(5篇)涉外合同1 涉外合同 篇1 一、通则性质之辨析 ( 一) 学界的不同观点研究 通则的司法适用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国内学者对此看法不一: 有的认为通则是国际合同示范法,有的认为是国际商事惯例,有的认为是国际标准合同条款,还有的认为通则是宣告法律的一种学者意见。应当说,各种观点之间并不完全冲突,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描绘出通则的基本特征。“示范法”是从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即通则对各国的合同立法有指导作用。“国际商事惯例”是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说的,即探讨通则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还是辅助性的法律渊源。“国际标准合同”也是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说的,只不过它从根本上否定通则的法律渊源地位。

2、“宣告法律的学者意见”强调通则的目的在于宣告法律而非制定法律。然而,每种观点都不足以反映通则的全貌,因此有学者试图对不同观点加以调和,并把通则放到更为广阔的“现代商人法”的语境下来理解,认为它“以法律重述之形承载现代商人法之实”。 笔者认为,通则既不同于MS 和UCP 等传统的国际惯例,也不同于一般的示范法和法律重述,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实体规范。 ( 二) 通则的部分规则构成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讨论法律渊源时使用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惯例的构成要件包括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施米托夫指出,“国际商业惯例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常常始于一些有影响的企业的商业活动过程,而后成为建立在平行行为基

3、础上的特定贸易中的一般做法( general practice) ,再发展为贸易习惯性做法( usage) ,最终将取得具有稳定性的惯例( custom) 的地位。” 尽管通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商事交易的实践并广泛吸收国际贸易的习惯性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全部规则都是对既有国际惯例的记录。通则的很多规则都具有超前性和创新性,这其实是起草工作组的有意安排,以此来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并促进其发展。通则1994导言指出: “本通则的大部分规则是很多即便不是所有的法律体系当中的规则的表述。但是本通则旨在提供一个适合国际商事交易需要的规则体系,因而本通则包含一些被认为是最好的规则,即便它们还没有被

4、普遍接受。”例如,在大多数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还局限于侵权领域的背景下,通则就超前地规定了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既未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认可,也未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不能认为通则的全部规则都是国际惯例,只能说其中那些体现了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性做法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惯例。 二、通则司法适用的现实情况 从UNILEX 网站收录的案例来看,通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合同并入条款。目前,很多国家的冲突法理论认为当事人不能选择通则等非内国法作为准据法,此种选择只能构成合同的并入条款。例如,在意大利帕多瓦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认为

5、,当事人选择具有超国家或跨国性质的非内国规则,比如现代商人法或通则,并不构成有效的法律选择,只能成为合同的并入条款,而此类条款不能同应适用的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作为解释国际统一实体法的依据。很多国家将通则作为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依据。例如,在比利时高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指出,根据公约第7 条的规定,对公约的解释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并促进其适用的国际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法院最终依据通则当中的“情势变更”规则对公约进行解释,认为公约第79 条第1 款之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艰难情势或本案卖方声称的重新协商价格等救济方式的绝对排除。 当

6、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允许当事人选择通则作为合同准据法。瑞士圣加仑商业法庭在判决的说理部分阐明: 国际足联规则和通则均可被合同当事人选择为合同准据法。瑞士最高法院同样在判决的说理部分指出: 即便不是所有的非国家法或超国家法可以作为合同准据法,但至少由独立学术团体制定并得到广泛认可的诸如通则之类的规则可以被当事人选择为合同准据法。我国大陆地区法院适用通则的案例并不多见,但已经有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当事人选择通则作为准据法。例如“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与米歇尔贸易公司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虽然该案的争点是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实体法律问题,但法官在判决的说理部分指出当事人在合同中

7、约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实体争议的准据法。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通则的情况下,还未见我国大陆法院有直接适用通则进行裁判的案例。 三、通则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 通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可以归结为下列理论问题: 通则的适用是否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 当事人能否选择通则等非内国规则? 解决法律冲突的三种法律选择方法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工具。国际私法中有三种法律选择方法,分别是多边方法、单边方法和实体法方法。多边方法以传统的冲突规范为代表,它通过连接点把案件事实分配到某个特定的法域,这是一种以立法管辖权为导向的法律选择方法,欧洲大陆传统的国际私法就是这种模式。单边方法以美国的冲突法革命为代表,主张废弃“机

8、械”、“僵硬”的冲突规范,代之以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approaches) ,代表学说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卡弗斯的“结果选择说”、莱弗拉尔的“较好法律说”、麦克道格尔的“最优法”。实体法方法企图彻底消灭法律冲突,实现各国法律的统一,例如统一实体法。 ( 一) 多边方法下通则的适用 多边方法追求冲突正义,它通过固定的系属公式把民事关系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联系起来,法官的任务是为案件寻找“适当的国家”的法。这种方法产生于民族国家形成之时,曾深受绝对主权观念的影响,强调每个国家的法律应该得到平等地适用。因此,它带有明显的“国家本位”的价值倾向。目前,大多数国家仍主要采用这种源于欧

9、洲大陆的传统方法,法官在涉外案件中必须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寻找准据法。就通则的适用而言也必须有冲突规范的指引。在上面提到的帕多瓦法庭审理的案件中,由于意大利的冲突规范不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非内国规则,因此通则不能作为准据法,只能取得合同并入条款的地位。 涉外合同 篇2 颁布单位: 合同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为:中国公司 合同工厂:中国厂(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某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合同内容 1.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某某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略)。 1.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

10、专有技术和其它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略)。 1.3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略)。 1.4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略)。 1.5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1.6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1.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五(略)。 1.8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11、第二章定义 2.1“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略)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2.2“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2.3“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其它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 2.4“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和制定的标准。 2.5“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章1.2条、1.3条、1.4条、1.6条、1.7条规定的内容以技术资料转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2.6“提成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所给予甲方连

12、续的技术咨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乙方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2.7“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14.3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期间。 第三章价格 3.1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3.1.1入门费为美元(大写:美元)这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1.2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基价的。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零件不计入提成费。 3.1.3计算提成费的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合同产品当年12月31日有效的、乙方在国市公布和使用

13、的每台目录价格的。 3.2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费的(百分之几)。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返销产品价格3.1.3条规定的提成基价计算,即目录价格的。 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条件 4.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中国银行和国银行办理。如果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国银行和中国银行办理。所有发生在中国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中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2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14、4.2.1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美元(大写:美元)。 (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金额美元。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1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1份,副本3份。 (d)国政府当局出具的许可证影印件1份。若乙方认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则乙方应提出一份有关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1份。 4.2.2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天内向乙方支付美元(大写: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1份。 (b)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3份。 (c)空运提单正本1份,副本3份。 (d)乙方出具的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1份。 4.2.3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天内向乙方支付美元(大写: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1份。 (b)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3份。 (c)空运提单正本1份,副本3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 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略)规定的已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1份。 4.2.4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天内,向乙方支付美元(大写: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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