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应当追责的14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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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应当追责的14种情形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市场监管执法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本文从五个方面出发,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应当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十四种情形进行总结。1.不应当追责的十四种情形(1)因对执法依据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偏差(2)因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过错(3)因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过错(4)因上级或集体决策错误引起,执法人员曾表示不赞同的(5)其他2.小编延伸:市场监管人员尽职免责只有14种情形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1条,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不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2、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共14种情形:1.因对执法依据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偏差对执法依据的理解关系到法律解释的问题。理论上,进行法律解释有较多的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执法依据表现为文字形式,而文字有一定的局限性,其表达的含义在不同的执法人员看来可能并不一致。此外,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面对一些现实中首次出现的新问题时,可能并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执法人员自行理解后适用。故因对执法依据的理解不一致导致的认知偏差并不是执法过错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条表述为: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3、。2.因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过错执法过错行为必须是由于执法人员自身过错作出的行为,而非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行为,不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为执法责任,表现为因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过错,如在行政许可中,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错误,尽管市场监管人员在进行核准登记时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但由于市场监管人员并不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该过错不应由执法人员承担。此外,由于行政相对人违法导致的过错,如当事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不应当追究市监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3小类:(1)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

4、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2)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3.因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过错对于市场监管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执法错误,由于客观原因不可控制,市场监管人员及时尽到了对应的注意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仍不可避免导致错误发生的,不属于市场监管人员的责任范围

5、。如需要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材料作出最终决定的,由于检验报告错误导致行政决定错误,市场监管人员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此外,对于有些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并非由于市场监管人员的不作为,而是由于当事人为向监管部门进行申请或者未进行投诉或举报,导致市场监管人员无法发现的,不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过错行为,不需要承担执法责任。具体包括以下6小类:(1)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

6、督检查职责的除外;(3)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4)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5)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6)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4.因上级或集体决策错误引起,执法人员曾表示不赞同的对于上级或者集体决策,有三种情形:其一是决策本身是正确合法的,此时执行该决策并不会产生因执行错误导致的执法责任问题。其二是对于本身错误十分明显的决策,执法人员表示不赞同仍不够,应当以明确的行为表

7、示不执行才能免除自身的执法过错责任。如针对虚构询问笔录,虚假认定减轻处罚情节等,属于明显的错误决策,即使是上级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也应该坚决反对!其三是对于错误不明显的决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曾经对该错误决定提出过明确的反对意见、持保留意见、改正或者撤销意见等表示不赞同的行为,考虑到双方间的身份、职务关系,此时不应追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包括以下2小类:(1)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2)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5.其他除上述理解偏差、非自身过

8、错、客观原因无法发现、不赞同的错误集体决策四个方面外,由于改革创新等原因导致的执法错误行为,市场监管人员不需要承担执法责任,具体包括以下2小类:(1)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2)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关于本区域内市场监管人员尽职免责具体情形的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尽职免责不仅只有14种情形。如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职尽责免责办法(试行)第10条规定,不构成执法过错行为的28种情形下不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纵观该办

9、法,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解释,如新增“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大方面,将以下四种情形纳入免责范围:(1)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人员无权进行处置并已及时报告,或者已按上级命令紧急处置的;(2)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无法实施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经依法报告、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已经依法履行本部门职责的;(3)已依法依规将违法线索移送其他部门,其他部门拒绝接收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接收,导致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处理的;(4)因执行上级交办的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的任务,被有关部门认定超越职权等的。此外,其主要的特色在于结合执法实践经验,对尽职免责事由进行了扩充,将14类扩充至28类,并考虑到诸如因果关系、外部原因导致事故扩大或舆情扩散、放管服改革中的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导致的失误或偏差等情形,最大限度保护市场监管人员的尽职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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