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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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讲义)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客运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办法,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修订内容、贯彻实施要求及全文具体内容等解读如下。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在前期试点基础上,2017年12月印发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办

2、法实施以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累计联合审核了4.4万个接驳组织方案,客运企业通过接驳运输方式完成167.4万个运次。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开展接驳运输的省(区、市)、企业、班线、车辆、接驳点分别为26个、250家、1471条、2801辆、215个,日均开展接驳运输960余次,接驳运输呈现覆盖范围平稳、总体规模下降趋势。经评估,试行办法总体符合接驳运输工作实际,适应企业运营需求和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要,在规范企业接驳运输管理制度、促进接驳运输资源整合、推动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交互互认、加强接驳运输运行过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顺畅运行,提升了旅客

3、出行体验。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管理办法延续了试行办法的架构和主体内容,修订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安全第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考虑综合运输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实际,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服务人民群众夜间安全、便捷、经济出行;适应简政放权要求,做好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下放配套改革,相应调整接驳组织方案核实层级,指导地方接得住、管得好;强化与公安交管部门协同联动,提升接驳运输管理水平。具体修改如下:(一)下放接驳组织方案审核层级。适应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下放要求,将接驳组织方案核实层级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直辖市核

4、实层级由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定),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内容涉及办法第七、十三、十四、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条。(二)强化接驳运输安全监管。一是突出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安全管理,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如不实行接驳运输,申请人应当合理制定班线运行安排,全程避开凌晨2时至5时。二是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由多个承运主体共同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以接驳运输行车单签字时间为节点,前后承运主体分别承担其承运路段的安全生产和其他相关责任”。三是完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信息记录,责令接驳运输企业整改违规行为,并实施重点监管

5、。内容涉及办法第四、二十、三十条。(三)优化客运企业服务保障措施。一是结合地方实践经验,明确“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设立公用型接驳点,降低运营成本”。二是完善每个趟次的接驳信息记录要求,新增接驳点采集交接班驾驶员图像信息方式,用于证明驾驶员执行接驳,便利企业操作。三是延续接驳运输优化调整措施。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部门前期工作部署,将不受凌晨2至5时通行限制的客运车辆运营里程上限由100公里更新为200公里,适用场景在高铁或机场快线、短途驳载线路基础上拓展通勤包车、定制客运,满足市场需求,并要求此类客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的规定,保障运行安全。内容涉及办法第六

6、、二十二、三十二条。(四)调整办法名称。修订后的文件名称不再体现“试行”。后续将加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跟踪评估,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第三部分:办法的贯彻实施下一步,部将组织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按照管理办法新要求,完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管理模块功能,为企业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巩固完善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政策宣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总结和完善试行办法实施期间本级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和工作经验,加强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和业务指导,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客运企业、接驳运输联盟准确把握接驳运输管理新要求

7、,确保平稳有序实施。二是便利政务服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内接驳运输企业、线路以及企业设置的接驳点等基本情况,加强接驳运输管理业务培训,提升有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优化办事流程,承接好每季度一次的接驳组织方案核实等业务工作,确保下放事项服务到位、管理高效规范。强化与同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对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不受凌晨2至5时通行限制的客运车辆,按规定给予通行便利。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部署要求,强化接驳运输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切实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接驳管理模块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登录查看模块生成的接

8、驳信息记录和相关违规记录,对违规行为加强督促整改,督促落实接驳运输企业、接驳点运营单位主体责任。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督查、重点时段安全检查等,就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加强实地检查。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高效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遵守本办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分为换驾式接驳运输和分段式接驳运输。第三条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安全为本,诚实信

9、用,依法经营。第四条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接驳运输。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对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客运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如不实行接驳运输,申请人应当合理制定班线运行安排,全程避开凌晨2时至5时。第五条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加

10、强接驳运输运行管理。第六条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制定联盟章程、自律公约、管理规章等,设立公用型接驳点,明确联盟及联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挥行业协作、自律作用,推动接驳运输资源整合共享,降低运营成本。第七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驳运输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具备接驳点服务功能的客运站建设项目予以支持。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第八条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接驳运输驾驶员、接驳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

1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接驳点管理人员、接驳运输驾驶员岗位职责等。第九条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包括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和接驳点设置等。(一)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包括线路名称、线路里程、途经路线、接驳点、接驳次数、起讫客运站。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二)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包括车辆信息、始发时间、预计接驳时间、预计终到时间、配备驾驶员数量等。接驳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三)接驳点设置:包括接驳点名称、详细地址、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含停车位、床位、视频监控设备、信息传输条件等)、接驳点专职管理人员、运营单位(含单位名称

12、、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在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第十条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及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接驳运输企业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履行接驳运输手续,接受接驳点管理人员的过程监督和信息核查。接驳点运营单位应当督促接驳点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双方协议履职。第十一条分段式接驳运输线路

13、运行组织方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同一客运班线全程接驳次数不得超过2次。(二)接驳点能够保障不同接驳运输车辆间旅客安全换乘、旅客行李和行李舱载运货物安全交接。(三)有明确的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舱载运货物换车组织引导流程。(四)由多个承运主体共同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应当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将接驳点设置在客运站的,可向相关许可机关申请将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增设为停靠站点。相关许可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第十三条道路客运企业拟开展接驳运输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接

14、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月第10日前通过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运输管理模块(以下简称接驳管理模块)报送下一季度拟开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季度末月第20日前完成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核实。因车辆报废更新需调整接驳运输车辆的,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月第10日前在接驳管理模块报送车辆信息,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月第20日前完成车辆信息核实。第十五条接驳管理模块通过信息自动交换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及时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辆情况。第十六条接驳运输企业通过接

15、驳管理模块获取并打印已录入信息的接驳运输车辆凭证,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允许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参考依据。信息录入成功的接驳运输车辆次月起可执行凌晨2时至5时运行。第十七条接驳运输企业需要调整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第十八条接驳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行接驳,履行接驳手续,建立健全接驳运输台账,实施接驳过程动态监控及视频监控,并做好旅客引导服务。第十九条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的,应当在旅客购票时主动告知接驳过程、接驳时间、接驳点及所乘车辆等接驳运输相关信息。第二十条接驳运输执行以下流程:(一)驾驶员发车前,应当领取接驳运输行车单(以下简称行车单,参考式样见附件),如实填写接驳运输相关信息,经发车站点或所属企业管理人员签字后,随车携带前往指定接驳点进行接驳。(二)接驳运输车辆到达接驳点后,接驳运输交接班驾驶员应当交接车辆(仅限换驾式接驳运输)、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舱载运货物等,并在行车单上签字。(三)接驳运输交接班驾驶员完成交接后,接驳点管理人员应当核查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及相关证件等,并在行车单上签字确认。(四)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接驳点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应当引导旅客候车、换车,组织旅客行李及行李舱载运货物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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