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

上传人:1520****426 文档编号:369388836 上传时间:2023-11-24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38.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2023委托理财合同(7篇)。 对于委托理财合同这一话题,如果你想了解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在现今社会,契约精神变得越来越重要。当事人需要互相承担责任,并按照约定的顺序依次履行义务。因此,签订合同是非常必要的行为。 委托理财合同 篇1 甲方(出资方):_ 乙方(操作方):_ 丙方:_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设立在丙方的资金账户,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及股票交易的正常进行,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对甲乙双方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的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账户资金来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_元整。 二、乙方出资人

2、民币:_元整。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投资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的投资范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及国债)。 第四条操作方式 一、由甲、乙双方分别在丙方开立共管账户。 1.甲方开设账户:户名_;账户号码:_(此账户为甲方开设并委托乙方管理的账户,但乙方只有操作权无提款转帐权,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2.乙方开设账户:户名_;账户号码:_(此账户为乙方开设,以下简称保证账户)。 本协议签订时,三方确认甲方开设账户内资金额为_元人民币(现金)、乙方开设账户内资金额为_元人民币(现金)。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在该账

3、户提取现金或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亦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在该账户提取现金或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亦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二、受甲方委托,乙方在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对共管账户享有_的操作权。甲方有权随时对甲方的资金市值状况进行查询,甲方如需要了解共管账户市值及其对应的履约保证金账户项下的资金情况,应事先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加盖其公章的反映共管账户和保证账户的市值状况。但为保障乙方操作的_性,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共管账户的具体交易品种。 三、为确保本协议安全的履行,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对共管账户和保证账户进行监管。丙方

4、承诺,没有甲乙双方的共同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动用共管账户和保证账户内的资金(乙方进行买卖操作除外)。丙方并负责对乙方在该账户项下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有价证券)进行监管,但对该账户项下买卖有价证券的盈亏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合同期结束前一周内,乙方必须卖出共管账户和保证账户内的全部有价证券。合同结束后第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投资结果确认书。此投资结果确认书必须得到丙方的盖章确认后再由甲方确认。 五、乙方承诺以保证账户上的(_元)作为保证,保证共管账户资金期末市值不低于_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投资结果确认书后,期末市值低于期初市值部分,乙方授权丙方从乙方保证账户上拨转到共管账户。 六、

5、甲、乙双方保证共管账户在合同生效之前和合同生效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发生透支、质押、担保等情形。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某方若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必须保证于纠纷发生之日即向本合同的另外两方通报,不得隐瞒。甲方由此纠纷而引起共管账户上的损失,不在乙方保本责任范围之内。 七、共管账户期末市值高于期初市值的部分,为投资利润,甲乙双方协议按照甲方_,乙方_的比例分配,乙方所应分配利润,由丙方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投资结果确认书”,从共管账户拨转到乙方保证账户。 八、甲方必须保证共管账户资金的合作使用期限,不得中途退出,如有变动须经协商,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在委托期限内,除非出现以下第十条所述情

6、况,甲、乙双方均无权对共管账户和保证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 十、共管账户及保证账户内有价证券市值与保证金之和小于人民币_元时,甲方有权委托丙方卖出共管账户中的证券,账户市值比期初市值减少部分,由丙方从乙方保证账户上划拨回共管账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辨,并同意由丙方协助办理。 十一、丙方作为监管方,有责任监管甲、乙共管账户及保证账户,在监管时间内,不能进行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有责任按本协议以及由甲乙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指令协助办理账户内的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及指定交易等证券业务,并在共管账户和保证账户合计市值低于_元时,由指定专人通知甲乙双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7、 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终止与其他 一、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丙方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即自行解除,本协议终止。 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解除双方委托关系,并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协议终止。 三、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三方仍愿意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定协议书。 四、甲方、乙方的开户资料,甲方对乙方的不可撤消授权委托书,以及甲方填报的卖出委托单等均作为

8、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一份,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委托理财合同 篇2 叶某是北京某外资公司的高级经理人,考虑到自己经常出差外地无暇顾及股市,去年叶某将自己的250万元资金委托给北京某投资公司进行理财。双方为此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250万元投资以年息10%计算,一年理财期满后可稳定地

9、获得投资收益25万元。如此算来,叶某的投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并且无任何风险。但几个月过后却出现47万多元的损失,对方当初承诺的高回报无法兑现。叶某为此将该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长期低迷,近年来类似于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纠纷的热点之一。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处理不慎很可能会给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对法律适用

10、问题需慎重研究。本文拟从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委托理财类合同进行剖析。 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 委托理财合同同时兼有委托、借贷和信托合同的特征,实践中很难将它们归为某一类。由于无法判定合同性质,司法审判目前在这方面很混乱。多数情况下,法官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结果是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本金;如果损失已经发生,受托人无法返还本金,则由法官按过错原则自由裁量,通常的判决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受一半损失。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司法解释必须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4种: 1、

1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

12、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对保底条款的认定很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观点: 1.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外,应认定其有效; 2.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双方根据过错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3.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认,也不宜一律承认。应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对保底收益率加以调整,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即有限承认。 笔者认为,为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认说”。从结果公平的角度考虑,以银行

13、利率为基准,有限制地承认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两个方面实现结果公平:一方面,从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的比较来看,可以确保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优于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无论是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还是构成委托代理合同或信托合同关系,也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履行的结果和对于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均能够达到大体相同的结果。 委托理财合同中监管人的民事责任 委托人在委托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代其理财时,往往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合同,约定由作为第三方的证券或期货公司作为监管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在证券公司作为受托

14、人的情况下,有时也会委托另一家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 从监管合同的当事人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合同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另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只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签订协议,合同主体为两方当事人。 监管人的违约行为往往与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存在,共同导致了委托人损失的产生。这时,监管人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监管人应当对由于其未尽监管义务所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委托理财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受托人和监管人违约行为在无主观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也是各自独立的,监管人基于委托监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无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