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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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编8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1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

2、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

3、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

4、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

5、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李XX,男,白族,xx年

6、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号码: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 月 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

7、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

8、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年 月

9、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立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纪忠 被申请人: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辉 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

10、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

11、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12、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

13、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xxx

14、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15、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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