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模拟卷二6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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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模拟卷二(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单位:姓名:考号:题号单选题多项选择判断题综合题总分分值得分一、单项选择题(共 2 5 题,每题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2 0 0 6 年 4月以来,陶某等人分别以自己或者家族成员名义,先后注册1 5 家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各类普通发票共计2.4万份,以2 0 0 元至1 0 0 0 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9 0 0 0 余份,涉案金额近亿元,非法获利2 0 0 余万元。本案中,陶某涉嫌的罪名是()。A.非法出售发票罪B.非法购买发票罪C.出售伪造发票罪D.出售抵

2、扣税款发票罪2.根据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C.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D.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3 .某省甲市乙县丙公司以过期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出售。乙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没收其保健食品,并处罚款1 5 万元。丙公司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决定维持处罚决定。丙

3、公司起诉到乙县法院。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审查对象、证人作证和审理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县法院审理此案以法律 行政法规为依据,并可适用该省地方性法规B.若丙公司在此案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C.县法院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一并审查,丙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也是本案的诉讼审查对象D.县法院审理此案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E.县法院应当以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依据进行审理,同时可以参照行政法规、规章4.(二)2 0 0 7 年 5月 2 6 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l d q uo;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r

4、d q uo;,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 万元,各占3 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 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 的出资3.2 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 万元,2 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 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l d q uo;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 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 0 0 7 年6月7日&r d q uo;。2 0 0 7 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 0 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 0%股份。2 0 0 8 年 1 月

5、1 9 0,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 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2 0 0 8 年 8月 2 0 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2 0 0 9 年 1 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l d q uo;出资转让协议&r d q uo;。2 0 0 9 年 1月 1 3 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l d q uo;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 4 0 0 0 元。收款人陈绅基2 0 0 9 年 1 月 1 3 日&r d q uo;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f e l d

6、 q uo;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 6 0 0 0 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 0 0 9 年1 月1 3 日&r d q uo;。2 0 0 9年 1 月 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l d q uo;出资转让协议&r d q uo;,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 0 0 9 年 1 月70,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2 0 0 9年1月1 2日,工商局依据

7、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 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 0 0 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L6万 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下列关于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及其责任类型的说法中,正 确 的 有()。A.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依法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作为合伙人B.该会计师事务所是

8、具有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C.该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上是两合公司D.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E.在任何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应当承担无限责任5.(三)耿涛于1986年购买一处房产,于1988年6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耿涛迁往外地居住,将房屋租赁给其朋友翟继光,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翟继光保管。1999年9月,蕾继光向某市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该局提供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翟继光、耿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该局经过审查,根 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向翟继光核

9、发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作废存档。2005年,翟继光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因翟继光到期未还贷款,信用社起诉翟继光还款。法院判决翟继光还款。判决生效后,翟继光仍未还款。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将抵押房屋拍卖。此时,耿涛才知道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房屋过户并将房屋抵押贷款的事实。2006年4月,耿涛向市房屋管理局申请撤销核发给翟继光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局予以拒绝。耿涛于2006年6月以其没有与翟继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房屋管理局向翟继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

10、同时,耿涛又对翟继光和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翟继光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认定翟继光与信用社的房屋抵押无效。之后,耿涛向刑事侦查机关举报。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和纠纷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翟继光与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翟继光与耿涛之间的房屋纠纷属于合同纠纷C.翟继光与信用社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D.耿涛与市房屋管理局就变更房屋产权形成的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E.耿涛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属于无因管理关系6.(四)华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且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于2 0 1 2 年4月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

11、论公司如何走出面临的困境。2 0 1 2 年 4月 1日,董事长李某向大股东发出召开 2 0 1 2 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大股东(持有股份1 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亏损问题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会议有9 0 名股东出席。经讨论,大家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是:8 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黄某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涉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合

12、法的问题。根据规定,下列各项条件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的是()。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1/4B.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3/4C.监事会提议召开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E.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7.(-)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 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某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 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

13、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违反法律。根 据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省高级法院B.乙市中级法院C.乙市丙区法院D.甲省商务局所在地的法院E.甲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8.(二)2 0 0 7 年 5 月2 6 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l d q u o;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r d q u o;,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 万元,各占3 4%比例,王建出资3.2 万元,占3 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

14、的出资3.2 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 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 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l d q u o;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 万元。收款人陈绅基 2 0 0 7 年6月7日&r d q u o;。2 0 0 7 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 0 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 0%股份。2 0 0 8 年 1月 1 9 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 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2 0 0 8 年 8月 2 0 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2

15、0 0 9 年 1 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 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 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l d q u o;出资转让协议&r d q u o;。2 0 0 9 年 1月 1 3 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l d q u o;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 4 0 0 0 元。收款人陈绅基 2 0 0 9 年 1 月 1 3 日&r d q u o;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l d q u o;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 6 0 0 0 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 0 0 9 年1 月1 3 日&r d q u o;。2 0 0 9年 1 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

16、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l d q u o;出资转让协议&r d q u o;,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 0 0 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2 0 0 9年1月1 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 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 0 0 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L 6万 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 确 的 有()。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合伙人资格B .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L 6万元C.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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