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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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十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十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1 出卖方: 买受方: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 鑫苑名城 单元 层 号商品房事宜,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现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未尽相关事宜的补充,同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一、住宅建筑工程装饰及设施标准 (一)建筑装修装饰 1、 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储藏间: 楼地面:现浇砼板面 墙面:水泥砂浆抹灰 顶棚:现浇砼板底 门:入户安装钢制门,户内门为预留门洞 窗:塑钢窗 2、 厨房、卫生间: 楼地面:防水层上抹水泥砂

2、浆 墙面:水泥砂浆 顶棚:现浇砼板底 3、 阳台 楼地面:现浇砼板面 墙面:同建筑外墙 顶棚:现浇砼板底 栏杆:金属栏杆 (二)安装配套设施 1、强弱电: 户内设配电开关箱(电源线到配电开关箱上端);预埋普通照明、插座、开关、接线盒的穿线管,室内电线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室外楼梯灯声光控开关; 电视、电话、网络预埋管至多媒体箱(多媒体箱以外由用户自理,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可视对讲系统(黑白可视); 电表:一户一表。 2、给排水 客厅、卧室预留空调冷凝水孔洞及安装主排水管;厨、卫预留给排水接口;厨房预留排烟主管道; 厨卫供水管安装入户,上堵头; 天然气管道预埋入户,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 水表(

3、以苍溪县自来水公司标准和要求为准); 电梯:国内品牌电梯。 (三)公共区域部分 1、 外墙部分:墙面:外墙面砖 2、门厅:单元入户门厅装饰 3、消防疏散楼梯:疏散楼梯梯道地面为水泥砂浆压光。 二、关于买卖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补充约定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一)、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采取一次性方式付款,该套商品房总价为 元,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买受人须于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内付清总房款即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按揭付款(含公积金付款): 1、买受人采取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的,应了解与申请住房贷款相关的全部事宜并确定

4、符合办理贷款的条件,亦愿意无条件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手续。 2、该套商品房总价为 元,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1)、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计入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其余购房款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由买受人向 申请 年按揭贷款。买受人应在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后五日内,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如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在五日内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从第十日起,买受人应按按揭贷款总额的

5、万分之一/每天,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银行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屋,同时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总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反之,如因出卖人原因未在五日内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从第十日起,出卖人应按按揭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每天,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银行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则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出卖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八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是否获取银

6、行贷款及贷款比例和年限以银行最后通知(或批复)为准。 (1)、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买受人应在银行的通知(或批复)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补缴的款项向出卖人付清。如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在七日内向出卖人缴清应补交的房款,从第八日起,买受人应按按揭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每天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缴清应补交的购房款,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屋,同时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总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 (2)、如银行不同意贷款给买受人,则买受人应在银行的通知(或批复)确定之日起的十

7、日内,将按揭贷款额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如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在十日内付清按揭贷款额(即应付房款)的,从十一日起,买受人应按应付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每天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30日仍未付清应付房款,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屋,同时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 (3)、属于按揭贷款客户的,双方约定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限从贷款银行正式审定并批准买受人符合贷款条件之日起30日内;如贷款银行审定买受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买受人又不选择其他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的,出卖人不承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买卖

8、合同备案的责任。因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批准或买受人拒绝、延迟提交办理贷款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不能归因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进行备案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4、若买受人未按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给出卖人造成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代理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偿清出卖人代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滞纳金等),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项代垫期间的利息,以及代还金额 %的违约金。 如买受人

9、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不向出卖人清偿债务并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同时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三、免责条款 1、出卖人免责条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2、买受人免责条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四、关于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条件的补充约定 房屋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瑕疵拒绝办理接房手续,否则视为出卖人已按约定完成交房。对于房屋的瑕疵,出卖人应当于买受人通知之日起限期60日内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整改费用。 五、关于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按合同

10、约定的交付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该房屋的毁损灭失及保管等风险责任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质保期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计算,买受人至此时间开始承担物业服务等费用。 2、如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买受人尚有应付款或违约金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此时,房屋实际支付日期相应顺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办理交付手续。但该房屋的损毁、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等因该房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付清应付款或违约金后,仍视为该房屋已在合

11、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前交付。 六、关于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约定 1、因买受人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出卖人延期交房的,则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及分户房屋所有权证时间相应顺延。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权属转移登记及买受人商品房抵押贷款的他项权利登记时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贷款银行办理,上述委托为无偿委托。 3、买受人须出具办理上述事项的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4、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支付按政策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

12、人提出的交付商品房的请求,同时不能及时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清全部有效资料、税、费并办理完毕商品房面积补差手续、商品房验收交付手续后的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的 个月内为买受人提供应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资料。 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时办理上述委托手续和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费用,买受人除自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交付100元作为违约金外,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反之,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时办理上述委托手续和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费用,出卖人除自

13、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买受人交付100元作为违约金外,买受人不承担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2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_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_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

14、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

15、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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