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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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合同(3篇)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篇一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址:emal: 鉴于: 1.乙方担任甲方分公司(岗位); 2.为促进甲方分公司与乙方个人的共同发展,甲方欲依据乙方所在分公司所创造的业绩考核结果及乙方个人表现授予乙方奖励额度。 因此:双方就甲方授予乙方奖励额度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考核周期 本考核周期为3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考核周期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协商是否签订下一个考核周期的奖励协议。 第二条。奖项设置。 在符合本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授予乙方业绩奖和忠诚奖额度,乙方有权在甲方授予的奖

2、励额度范围内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申领业绩奖和忠诚奖。 第三条乙方获得业绩奖的条件。 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则乙方才具有获得业绩奖的资格: 3.1在考核周期内,乙方所在分公司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2在考核周期内,没有出现乙方被甲方依法、依劳动合同或依相关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的情况; 3.3在考核周期内乙方持续在甲方分公司工作,没有在考核周期内出现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擅自离职的情况。 3.43年考核周期内,乙方所在分公司每年所创造的净利润之和大于零; 3.5考核周期内,乙方服从甲方公司管理; 3.6考核周期内,乙方没有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行为,也没有作为

3、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的行为,也没有将甲方业务归为自己或他人办理的行为、也没有与甲方发生业务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授予业绩奖的奖励额度: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满足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在考核期满后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授予乙方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该奖励额度的理论值为3年净利润10%,实际授予乙方业绩奖的奖励额度及时间由甲方按照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4.14月30日前授予乙方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1.1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1)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1)10%成长系数。 4.1.2若(3年净

4、利润损失应收帐款1)0,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即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0. 4.28月31日前授予乙方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2.1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2)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2)10%成长系数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 4.2.2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2)0,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即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0. 4.320_年4月30日前授予乙方第3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3.1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3)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3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3年净利润损失

5、应收帐款3)10%成长系数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 4.3.2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3)0,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3次业绩奖奖励额度,即第3次奖励额度=0. 4.4相关说明 4.4.1定义 3年净利润=考核周期内乙方所在分公司每年所创造的净利润之和。 应收帐款1=12月31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应收帐款数额。 应收帐款2=6月30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应收帐款数额中12月31日前的部分。 应收帐款3=12月31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应收帐款数额中12月31日前的部分。 成长系数: 年均增长率=(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3/

6、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 若年均增长率【1.1】,则成长系数=1 若年均增长率 损失=乙方所在分公司在考核周期期间内形成的但并没有实际支付而是在考核周期满后必须由甲方或分公司对外支付的违约金、侵权赔偿及其他赔偿的金额。 4.4.2依据实际情况,业绩奖奖励额度最多授予3次。对于12月31日前的应收账款在12月30日后才回笼的款项,甲方不授予业绩奖奖励额度。 4.4.33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之和不超过3年净利润10%. 4.4.4相关数据由甲方依据乙方所在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定。甲方授予乙方业绩奖奖励额度的前提是,在授予业绩奖奖励额度前乙方已确认了考核周期内的损失、考核周期内的3年净利润、相关应收账

7、款以及成长系数。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篇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注册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固定期限的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在地处 市 区(县) 社区(村)、厂(公司、门店)的 部门 岗位工作(工作任务

8、和职责见岗位职责)。 第三条 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参与制定公司营销战略 (2) 负责市场部管理工作 (3) 负责重大营销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4) 管理、协调市场部和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5) 坚决执行总经理安排的各种工作任务 (6) 在任务期内按质按量完成分管部门工作任务,监督所管辖部门的工作情况,将各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四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五条 在聘期内,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内容时,按照合理、诚信、协商的原则,可依法变更乙方工

9、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但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七条 甲方依据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并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的方式

10、核发乙方工资: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第九条 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足额支付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第十一条 如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乙方若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1、的,l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的,依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执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 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未依法(含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

12、、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屡教不改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13、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员: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14、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乙方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l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注册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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