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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房屋赠与合同(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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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房屋赠与合同(18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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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房屋赠与合同(18篇)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一 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___________ 赠与人因为受赠人无力独自的承担购房的费用,又因其是赠与人独子,为了受赠人今后能够更好的工作以及生活,婚姻能够更加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来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以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来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来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及分割之前可以撤消赠与 1、赠与人和受赠人以及其妻儿对该套房屋共同的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2、受赠人以及其妻儿对于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是永远不能够作为受赠人的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子作为私有的财产来进行抵押或者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的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__ 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________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在签订房屋的赠与合同之后,如果还没有进行房屋的交割以及过户,那么赠与人是可以要求放弃赠与的。

房屋的赠与以后,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条款也是可以取消赠与的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二 赠与人:____,女,汉族,19__年x月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__区__街__道__小区x栋____x室,身份证编码:2202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男,汉族,19__年x月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__区__街__道__小区x栋____x室,身份证编码:2202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20xx年赠与人自行出资为受赠人购买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________小区__栋____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总价值为283,488.00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系私有产权,房名现落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附义务赠与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l 合同编号: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赠与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房屋坐落于 ,属其所有的 产权份额赠与给乙方个人所有;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二、甲方保证上述赠与的房屋权属无争议,房屋没有抵押、担保、典当、被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况 三、甲方协助乙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甲方承诺对本赠与行为不附加任何条件,且永不反悔 五、本赠与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 联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父女房屋赠与合同篇四 社会生活中,由于办理房屋赠与过户与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两者之间,当下所需承担的税费及相关费用不同,以及今后再行出售该套房屋时还可能需要承担的税费不同,故而不少当初是“真心实意”赠与房屋的当事人,最终却会选择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房屋权属登记转移。

然而斗转星移、时过境迁,生活中的矛盾、变化了的情感慢慢消移了当年赠与房屋的“初心”和“真情”一l 分手恋人就房产权益分配引发纠纷、形成诉讼 不少恋人会在热恋期间,为今后结婚结成家庭,将名下房屋赠与对方以表心意,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产权过户然而恋情告吹、双方分手后,赠与人心生悔意,诉至法院意图挽回财产损失 在这两类案件中,出售人(赠与人)作为原告,一般的诉讼请求类型为: 或是诉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或者以购买方未实际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或是诉请要求购买方(受赠人)支付相应的房款作为对价; 或是出售方以实为赠与为由诉请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行为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是,房屋买卖双方系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掩盖其转移房屋权属的真实意思,以此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当目的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权属恢复原状等 买卖和赠与显然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房屋的买受人需按约支付房屋价款,否则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或由买受人支付拖欠的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或出售方可以对方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房屋的受赠人则无须支付对价,房屋完成过户后,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一般无权索回。

由此,审判实践中,厘清法律关系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 基本原则:探究当事人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由此,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属性,最核心的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法官身处当下的时空、目睹眼下的纷争,但裁判的触手是要力求“回看”当事人从前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的“时空”,全面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慎认定法律关系,尽量将法律事实贴近客观事实、还原本真 辨析途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审判实践中,主张当事人间法律关系时,主张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具有证据形式上的优越性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而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其中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身份、房屋交易的价格、房屋交易的条件等,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故而,对于要主张双方系房屋赠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需进一步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此,当事人主张存在房屋赠与事实的,其证明标准已不仅仅是民事诉讼中一般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是更为严格的标准,即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便难以认定 事实要素:可供形成内心确认的相关事实要素 法院在审理辨析法律关系时,除当事人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据外(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其他书面约定,当事人间对话的录音录像等),还可以考虑以下相关事实,以便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内心确认: 1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形式,如:对交房时间、过户时间、户口迁移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的交易细节的约定是否完备 2房屋买卖的交易价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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