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审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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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审查清单宏观-合同类型审查点考虑委托合同单方解除权的问题审查点描述1. 根据合同编第933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协议中可以对合同解除作出专门约定或排除,但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本就希望有任意解除权,受托人想要解除的话对委托人通常影响不大(解除也无法改变股权仍实质上归委托人的事实)。2. 应适当考虑受托人单方解除合同产生的后果,比如委托人如何要求其配合办理委托人显名或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或者委托人如何追究受托人违约责任等,因为合同解除后,股权形式上仍然登记在受托人名下,这显然是委托人的风险。宏观-合同主体审查点考虑将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作为签订主

2、体审查点描述在委托人将来有需要显名且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能够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可将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合同主体签署,或者专门书面对股权代持表示知情同意。实务中有的股权代持不愿意让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知道,那么将来要求显名就可能遇到障碍。审查点考虑将配偶、家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签订主体审查点描述受托人配偶可能对股权代持关系表示不知情、不同意。受托人离婚或身亡需要分割财产或发生继承的,代持股权可能被其配偶、继承人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或继承。为此,可由受托人配偶、家庭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合同主体签署,或者在合同尾部确认签署,或专门声明确认。一般来说,受托人配偶签署是有必要的,其他人员如果不方便,不签

3、署也问题不大。审查点如果受托人是公司,应考虑取得公司股东的同意审查点描述实务中受托人多为个人,但公司也可以为他人代持股权,此时应该由受托人公司的股东(最好是全体股东)表示对股权代持知情同意。原因同样是为了避免股东提出异议、产生争端。审查点如果委托人是公务员,合同有效,但要求显名的主张存在障碍,且需考虑“外部后果”审查点描述实务中,代持股权的财产权益应归委托人(公务员)所有,但公务员要求显名不被支持。与此同时,在实务中还可能有其他“外部后果”。例如不乏受托人为公务员代持股权,实为行贿受贿行为,俗称“送/拿干股”,此时可能涉嫌犯罪。审查点如果委托人是外国投资者时,应符合外商投资法规审查点描述(1)

4、如果是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领域,或者是受到限制但该外国人的投资符合条件,则此时的股权代持与非外国人的股权代持并无不同。(2)如果是外商禁止投资的领域,此时股权代持协议应属无效。(3)如果是被限制且不符合条件,则等于是禁止外商投资,此时股权代持协议应属无效。审查点委托人应选择可信人员作为受托人审查点描述股权代持模式本身就有风险,受托人自身的债务风险直接影响委托人的风险。因此律师应提示委托人:(1)应尽量选择可信任、债务风险较小的人代持。(2)将股权相关的资料、出资证明、凭证等妥善保管在自己手中。(3)适当注意监督受托人的债务风险,如发现受托人可能存在债务风险,被人起诉等,应立即考虑通过可行的方式(

5、如显名、股权转让,当然这些操作能否实施还有赖于相关方的配合)停止代持或更换代持人员。审查点受托人“自有股权”的处理审查点描述受托人除代持股权外,自身也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简称“自有股权”),代持股权的股东权利的行使需要考虑该情况特别处理。宏观-合同标的审查点注意审查特殊行业公司股东资格要求审查点描述1. 规避特殊行业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代持存在无效风险,外商投资禁入行业的代持就属于此类情形。2. 不涉及股东资格规避问题的代持,也可能因为该类公司所处行业或公众公司性质关系到共同利益、社会秩序而导致代持无效。这类公司通常是受到监管的机构。宏观-合同程序审查点注意考虑隐名股东显名程序审查点描述有限责任

6、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能证明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审查点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程序替代隐名股东显名程序审查点描述如公司章程就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较显名的程序更为宽松,也可考虑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隐名股东的显名,但应注意预先取得其他股东对优先购买权(如有)的放弃,并考虑税负区别。审查点涉及外资股权代持显名的,需要考虑审批程序审查点描述外资的股权代持显名可能涉及审批机关的许可。中观-合同形式审查点建议采取书面方式签署,部分情形可采用单方文件审查点描述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没有必须书面形式的要求,但很有必

7、要采取书面方式,否则委托人将缺乏基本的保障。简单的股权代持,如果不涉及受托人权利,可由受托人签署单方文件确认代持的事实,由委托人持有。这也是有效的、基本能达到委托人目的的,特别是在委托人希望代持事宜尽可能保密的场景下。审查点视情况加上相关利益主体签署的配套文件审查点描述包括前面提到的由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受托人配偶或亲属签署的、对股权代持表示同意的文件。审查点股权代持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常常形成“配套型”关系审查点描述股权转让如果约定股权归属于受让方但仅暂时不办理内外部登记手续,在办理内外部登记手续之前可能被认定为股权代持关系。此时应明确限制转让人(受托人)解除合同。审查点股权代持协议与股权质押

8、协议的“配套型”审查点描述为了防止受托人私自转让标的股权或为标的股权设立质押,委托人可采用“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的组合,即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后,另行签署股权质押协议,质押权人可以是隐名股东本人,也可以是隐名股东指定的第三人。因此也存在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的“配套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的“配套型”。审查点可以考虑配套其他协议、文件审查点描述可以考虑配套的其他协议、文件:(1)保证合同、保证函。由受托人一方的保证人签署。(2)授权委托书、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这使得委托人可用显名股东代理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掌握目标公司情况。微观-合同条款审查点注意设置保障委托人权

9、益的条款与措施条款审查点描述1. 明确代持关系。这是最基本的。2. 明确委托人实际享有股权相关权益,受托人应将股权相关收益归委托人所有,根据委托人指示行事等。为了控制风险,也可考虑采取通过授权的方式(受托人向委托人反向授权)将股东权利的行使权利再回转至委托人的方式。3. 明确有关出资款均为委托人实际出资。4. 明确代持为无偿,如为有偿则明确标准。5. 明确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有权随时要求显名至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6. 明确委托人有权转让标的股权及股权代持协议中的权利;对标的股权转让或质押等处置,乙方应予配合。审查点保障受托人权益的条款与措施审查点描述主要把握以下要点:1. 如为有偿,应明确报酬标准。2. 明确委托人应承担股权相关的出资、税负等责任。受托人存在承担出资义务和承担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代持协议对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发生实际出资人瑕疵出资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6条,将导致受托人被要求承担出资义务以及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委托人的追偿因委托人清偿能力等因素存在回收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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