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上传人:zxd****56 文档编号:365636438 上传时间:2023-10-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3.8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39、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39、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39、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39、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39、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39、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9、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致: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以下简称“增持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

2、金杜”)受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侯建业、侯杰(以下合称“增持人”)于 2017年5 月 24 日起 6 个月内(以下简称“增持期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适时增持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3、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增持人的如下保证:(一)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第2页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二)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

4、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金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一)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增持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侯建芳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侯建芳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侯建业先生持有中

5、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侯建业先生系侯建芳先生之弟,为侯建芳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侯杰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侯杰先生系侯建芳先生之弟,为侯建芳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托计划文件、转账凭证及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侯建业先生、侯杰先生通过委托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长安信托-股东增持 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本次增持。(二)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第3页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6、 国 证 监 会 ”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 深交所 监管信息公开网站( 、 “ 信 用 河 南 ” 网站(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即:(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7、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本所律师注意到,2015年 12月 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20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侯建芳先生自 2014年 8月 19日至 2015年 6月 16日期间的违规减持事项予以处罚,罚款合计 1,580万元。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侯建业先生、侯杰先生均为具有

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人在实施本次增持期间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第4页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增持前,即截至 2017年 5月 24日,侯建芳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277,331,168 股(包括直接持股及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74%;侯建业先生持有公

9、司股票 47,160,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1.50%;侯杰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47,160,960股,占公司总股本 1.50%。(二) 本次增持计划根据前述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公告之日(即 2017 年 5 月 24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适时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不超过 16,000 万元;且增持人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法

10、定期限内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三) 本次增持实施情况根据增持期间(自 2017年 5月 24日至 2017年 11月 23日)公司披露的公告及公司提供的交易流水证明,增持人于增持期间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增持方式增持时间增持数量(股)增持均价(元/股)增持比例(%)1通过信托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2017年11月20日31,000,0004.6050.9922017年11月22日3,000,0004.7830.10合计-34,000,000-1.08注:上述表格中增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数与各

11、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不存在减持第5页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三、 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法律依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及增持通知,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增持之前,侯建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侯建业先生、侯杰先生、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

12、票 1,406,122,7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85%,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综上,金杜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分别于 2017年 5月 24日、2017年 11月 21日、2017年 11 月 23 日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

13、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8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第7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