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类工时法规及案例学习手册目录一、标准工时法律法规 51. 全国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5(3)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52. 北京 6(1)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6 3 天津 7(1)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 74. 上海 7(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 75. 山东 7(1)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7 6.辽宁 8(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8二、不定时工作制法律法规 81.全国 82.北京 113.天津 154.上海 1610. 成都11. 湖南12. 青岛6. 广东7. 福建8. 浙江9. 河南5.深圳 17......................................................... 19......................................................... 21......................................................... 24......................................................... 25........................................................ 26........................................................ 28........................................................ 30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律法规..................................... 31 1.全国 ......................................................... 31(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摘选............................................................ 31(1)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摘选 33(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摘选 353.天津 36(1)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摘选 364.上海 38(1)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摘选............................................................ 385.深圳 40(1)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摘选 406.广东 42(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摘选 427.福建 43(1)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摘选 438.浙江 44(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行政审批范围有关问题的函摘选 449.河南 45(1)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摘选 4510 湖南 48(1)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摘选 4811.吉林 49(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摘选 4912 青岛 50(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摘选 5013.大连 52(1) 大人社发〔2017〕24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摘选 52四、各地工时争议案例分析 55案例 1: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员工主张加班费,法院不支持 55案例 2 :用人单位在《聘用邀请函》注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法院予以认可 55案例 3:用人单位主张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审批,法院不予认可 56案例 4:用人单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注册地劳动部门申报 56案例 5: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以变更工作岗位抗辩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法院不予认可 57案例 6:加油站加油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被认定为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58案例 7:员工主张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存在间隔,应支付加班费,法院不予认可 58案例 8:用人单位未取得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同样可与劳动者约定适用综合计算工时 59案例 9: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两次综合计算工时审批间存在间隔的,间隔期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 59案例 10:综合计算工时下,劳动者休息日上班属于正常上班 60案例 12: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是否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做出判定 61五、工时考勤制度及工具 611. 考勤制度范本 61(1).《请假条》 64(2) 《未打卡情况说明书》 65(3) 《外勤工作登记表》 662. 餐饮企业制度范本 673. 建筑行业考勤制度范本 70一、标准工时法律法规1. 全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日期:1995-05-01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3)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2. 北京(1)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5〕14 号二、 自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3 天津(1)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16 号第三条 本市实行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 上海(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11 号一、 从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本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所有制)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全部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以下简称标准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不减少职工的收入5. 山东(1)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4〕107 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6. 辽宁(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94〕5 号一、省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 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 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职工均应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每天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作制法律法规1.全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3)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日期 1995-08-04实行每天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或 40 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7.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69. 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 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