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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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5篇)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通用5篇)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2)防治设

2、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

3、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起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3职责设备科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督促检查、编制年度维护、维修计划。设备科负责协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4、维修队负责设施、设备的检修、维修。4程序内容4.2污染防治设施是指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及相关的检测、监控设施、设备。4.2各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必须如实反映设施运行情况,做好各项记录。4.3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设备科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并向环保部门申报和备案。4.4设备科建立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要设立标志。4.5污染物排放点按规范要求设置检查点位,并配套检测辅助设施。4.6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4.6.1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寓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4

5、.6.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4.6.3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其在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和配件。4.6.4应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预案,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安保科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4.6.5必须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操作规程等的内容制成图板,放在操作岗位或值班室的明显位置。4.7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

6、、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保存期至少一年,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4.7.1污染防治运行前检查。4.7.2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停运原因。4.7.3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监控点(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4.7.4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帐和档案。4.8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安保科、区、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4.8.1须暂停运行的。4.8.2需拆除和闲置的。4.8.3需更新改造的。4.9财务科制定年度财务计

7、划及设备科制定生产装置检修计划时,其内容应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检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4.10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根据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协调技术科及设备、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行的本质可靠性。4.11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5相关文件水污染控制程序污染物产生、排放控制程序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篇3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在公司所使用的污染防治设备

8、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公司内的污染防治设备由制造一课主要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协助管理,制造一课与采购课负责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污染防治设备的显着位置。3、公司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污染防治设备的.,应当委托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当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己停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污染防治设备,也应向区环保局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4、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

9、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污染防治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b)污染防治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c)污染防治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d)污染防治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e)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5、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或委托具有保养资质单位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公司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在对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

10、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使污染防治设备用部门应当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6、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7、污染防治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8、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9、污染防治设

11、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10、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安全作业知识,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14、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

12、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第三条废水排放点按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第四条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三)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四)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第五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

13、,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前检查记录。(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停运原因记录。(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监控点的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四)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账和档案。第六条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请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须暂停运行的。(二)须拆除或闲置的。(三)须更新改造的。第七条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

14、针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协调科研及设施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治污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行的本质可靠性。第八条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示范项目和其他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管护,提高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率,规范环保设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基础环保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15、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净化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项目到户设施等,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各镇(街道)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市环卫管护中心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的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执法监管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环保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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