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分割上诉状(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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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房分割上诉状 (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预售房分割上诉状 因本人与_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_区人民法院(_)_法民四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 1、撤销广州市_区人民法院(_)_法民四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的商品房是含完整装修的商品房,且是按“套“(“单元“)出售,是各项价格累加的综合定价,并不能简单按照面积去计算一个每平方米的单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成立于1998年9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2、调整。依照当时有效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该法规同时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以下项目构成:本钱、利润、税金、地段差价。其中“本钱“一项,并不含室内装修部分。可见,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的总价格是经批准的商品住宅总价格和约定室内装修项目的费用之和。正因如此,房地产预售契约第四条才在格式条款既设置有总价格又设置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栏目的情形下,仅填写“成交总价格“,放弃填写“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且以明确划掉的方式。 而对上述含义的“成交总价格“的两项构成的细目,即多少是商品住宅总价格,多少是装修费,被上诉

3、人在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时并未明确告知上诉人,因而该“成交总价格“就是文义所显示的按套(单元)的含装修费的总价格,没有具体区分。 二、房地产预售契约第十七条约定用作补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是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含义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不含装修费,也不是约定成交总价格的简单建筑面积平均。 房地产预售契约第十七条第一款约定:“在本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共用)及庭园土地使用面积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计算的面积“。与此相一致,该条第二款作为价格补差依据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也应是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的不含装修费的商品住宅价格的“每平方米

4、价格“。而房地产预售契约对这个意义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并没有约定。 三、在房地产预售契约第十七条第二款价格补差约定标准没有指向对象时,我们只能认定该约定无效。而本案按套(单元)计价的方式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只能通过与上诉人协商补差,协商不成,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支付超过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的房价款。 此情形下,依照民事交易规那么,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约定不符且无法补救,在法律没有规定处理原那么时,买受人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解除合同,两者买受人均可以主张有害给付的赔偿责任。在本案,按套(单元)购买的房屋面积大了上诉人的利益并未受损,上诉人选择接受符合常理;假设该房屋面积小了,且减少的面积超过了上诉人的预期,也超过了被上诉人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能够在建造中控制的范围,上诉人完全可以以出卖人有害给付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法理依据。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谨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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