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合同格式(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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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正式合同格式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正式合同格式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书)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

2、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_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 1、姓名:_ 住所:_ 证件名称:_ 证件号码:_ 2、姓名:_ 住所:_ 证件名称:_ 证件号码:_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_ 以货币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_%,在_内缴

3、齐。 2、合伙人:_ 以货币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_%,在_内缴齐。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亏损。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决定委派执行合伙事务;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要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

4、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挣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到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不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要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

5、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一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6、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二六条规定通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末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7、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

8、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本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9、)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被撤销;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楚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 _年_月_日 第1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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