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款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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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分款申请书5篇执行分款申请书篇1 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

2、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

3、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申请人:吴xx 20xx年月日 执行分款申请书篇2 申 请 人: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号,联系电话:1825251*7。 被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号,负责人:杨*,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根据: (20xx)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标的: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 二

4、、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xx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 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贵院于20xx年11月1日作出(20xx)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前述履行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向申请人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早日执行完毕! 此致 执行分款申

5、请书篇3 申请人:王x,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xx公司职工,住北京市x区x街道x楼x单元x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街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董事长 电话:x邮编: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x诉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xx年x月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xx年x月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x日内赔偿给王x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xx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xx年x月x日以前归还的x万元,

6、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 xx年x月x日 执行分款申请书篇4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区实业发展公司 ,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市区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

7、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xx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xx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

8、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执行分款申请书篇5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

9、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10、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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