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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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材料、设备的采购行为,加强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降低项目成本,提高企业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材料、设备的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合理低价、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设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材料的采购行为。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设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协调有关招投标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招标委下设

2、材料、设备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材料、设备招投标流程;组织和实施招投标的具体工作;负责招投标档案资料管理。第六条 分公司设立材料、设备招投标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和上报分公司及下属项目部材料、设备招投标计划;参与公司组织的具体招投标活动;负责本单位与供应商所签合约的履约管理并及时反馈信息。第三章 招标方式第七条 招投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凡符合条件的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不具备条件的采购项目,如受区域条件影响、带有地方垄断性的且只有独家或少数几家供应商的地方材料采购等,经公司招标委同意,可以不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第

3、八条 非招投标采购项目根据采购内容和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负责具体采购,采购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分级审批。采购活动必须遵循货比三家原则,综合质量、报价、服务、信誉等因素,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选择记录。第九条 业主或总包方对项目材料供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招投标工作流程第十条 信息发布1、分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向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和相关要求,招标办审核后提交公司招标委,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2、招标办拟定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如需要),经招标委审核批准后在有关信息平台上发布。3、招标办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收到分

4、公司招标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委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1、招标办收到投标报名单位的资格送审文件,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服务能力、资金状况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报名单位进行实地考察。2、招标办提出资格审查意见报招标委审批,审批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报名单位,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单位即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投标1、参加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投递到规定的地点,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2、招标办收到投标书时应出具收条,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

5、得拆封。3、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凡存在以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第十三条 开标1、开标时间一般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标时间的,应确保将投标单位通知到位。2、开标前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验证,如有异议的,由招标委确定继续开标或中止开标。3、开标现场工作人员按照签到顺序依次公开唱标,并由专人负责填写开标记录,唱标结束后由各投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作为评标依据。第十四条 评标和定标1、公司建立材料、设备采购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公司、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应设立评标小组。小组

6、成员在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5人或7人。对特别复杂或新型设备、材料评标时,可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操作技能的作业人员共同参与。2、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工作完成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排名先后向招标委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情况必须严加保密,不得向外泄露。3、招标委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之外确定其他中标人。招标委在确定中标人时,应根据评标报告,经集体研究决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将招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1、当投标报名单位或经资格审查通过的单位不

7、足3家时,经招标委研究决定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直接进行询价和商务谈判。2、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价格明显偏离,以致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时,经招标委研究决定,可以终止评标,由招标办重新组织招标。3、当同一材料(设备)在一段时间内市场变化不大,且公司近期刚进行过招投标,再次需要采购时,经招标委批准可简化招投标程序,通过议标直接采购。4、省外项目受地域限制,必要时招标委可授权分公司或项目部实施招投标程序,结果报招标委批准。第五章 招投标资料管理第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办应将所有资料(包括授权招投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招投标工作台账。第十七条 招投标资料必须妥善保管,

8、未经招标委同意,任何人不得外借资料或泄露相关信息。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招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原则,规范管理,严格程序,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刁难招投标工作。第十九条 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不准与经营商串通,不准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谋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贿赂。对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公司纪委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委派专人全程监督开标、评标工作,调查处理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招标办负责建立对中标单位的考核、评价制度,不定期组织项目履约情况检查,建立投标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合同履约情况不好的单位进行警告、处罚、限制投标等相应的处置。第七章 其 他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材料设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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