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重症医学科PICU工作制度三甲资料修订版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使用制度转出标准非预期重返PICU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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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重症医学科PICU工作制度三甲资料修订版目录:PICU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使用制度PICU转出标准PICU非预期重返PICU管理制度类别PICU工作制度编号PICU-1-13名称PICU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使用制度生效日期今年-12-31制定单位PICU修订日期今年-12-15版本第3版一 制定目的为规范PICU内设备仪器的正确使用,及时维护及严格管理。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PICU重症监护室医护人员。三 主要内容:管理制度:1 医疗器械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班班交接。2 使用医疗器械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用后必须清洁处理,消毒、灭菌后归还原处,以备再用。3 精密、光电

2、仪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者必须掌握其性能、操作程序和保养方法,各种仪器应按其不同性质妥善保管。4 室内物品原则不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医务部、护理部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5 凡因责任心不强或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医疗器械或其它物品者,均应根据医院赔偿制度赔偿。维护使用制度:1 儿科重症监护室仪器设备的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设备。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儿科重症监护室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严格按要求使用仪器。3 开机前应按仪器使用要求,检查电压是否相符,各按键是否在正确位置,调整合格后方能使用。4 仪器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停机,按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处理。

3、如不能解决故障,应及时通知装备部人员处理,不得擅自拆修。5 仪器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先关设备开关,后断电源。仪器暂不使用时应按要求定时通电试机,以免受潮。6 做好仪器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类别PICU工作制度编号PICU-1-14名称PICU转出标准生效日期今年-12-31制定单位PICU修订日期今年-12-15版本第1版转出PICU前,应对患儿进行系统的评估。主要评估其转入PICU的病因是否得到控制和逆转,不稳定的生理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是否还需要继续接受普通病房无法实施的ICU综合干预措施。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和以下指标,可考虑将患儿转出PICU。1、血流动力学参数稳定。2、呼吸状况稳定,拔

4、管后动脉血气维持正常,气道通畅。3、无需高浓度吸氧。4、不需要静脉应用正性肌力(强心)药、血管扩张剂及抗心律失常药;或其他状况稳定,可在指定病房中安全地、小剂量地应用这些药品的患儿。心律失常得到控制。5、不需颅内监测设备。6、惊厥控制,神经、精神状况稳定。7、已拔除所有血流动力学监测导管。8、长期机械通气患儿,危重病程已逆转或痊愈,病情稳定,可以转到指定病房进行长期机械通气的常规管理。9、已脱离生命危险,普通病房能接受的常规血透或腹膜透析。10、人工气道良好,不需额外吸引的患儿。11、经医护人员与患儿家属的仔细评估,得出结论:患儿留在PICU已无任何益处,或者其治疗在医学上徒劳无益。类别PIC

5、U工作制度编号PICU-1-15名称PICU非预期重返PICU管理制度生效日期今年-12-31制定单位PICU修订日期今年-12-15版本第2版一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促进重症医学科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对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PICU的管理和评价,严格控制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PICU的发生率,特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PICU重症监护室医护人员。三 主要内容:1 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PICU是指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患者需要进行计划外重返PICU,原因分为医源性因素即院内感染或特殊诊治操作造成严重并发症必须施行重返ICU,非医源性因素即由于患者病情发展或

6、出现严重并发症而需要进行重返PICU。 2 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PICU由医务部管理,医务部负责重返PICU病例的监控,定期落实、督导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PICU的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重返ICU调查、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3 实施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PICU时,科室必须及时填写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PICU上报表,通过OA工作流主动上报医务部。上报需在入住PICU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审批表应由经治医师填写上报。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做好相应记录,由其组织协调救治事宜,必要时报告院领导。医务部在接到审批表后责成有关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ICU进行调查、评估、重返PICU根因分析及整改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反馈医务部。4 PICU设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PICU记录本,按要求记录。5 PICU科室应及时做好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工作,避免出现因沟通不及时或不充分而出现的纠纷。6 为杜绝漏报情况,非预期24-48小时重返PICU患者,重返PICU当天接诊医师及时登录OA汇报,并做好登记,如漏报,扣当事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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