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志愿者管理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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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志愿者管理制度(10篇)学校志愿者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学校志愿者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一、为促进和规范服务中心志愿者(义工)(以下简称志愿者)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社区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中心志愿者服务的宗旨是通过志愿者服务的形式,发挥志愿者的爱心、才能与社会责任感,为中心辖区乃至整个社会创造一种“守望相助”的氛围。三、国际社会关于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

2、或强制外力驱使,在职业之外自愿为社会、社区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获得自我提升、自我实现的人。四、中心为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志愿者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中心志愿者服务体系。第二章招募与注册五、招募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在10周岁以上;2、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遵纪守法;3、符合志愿者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4、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5、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六、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招募、志愿报名、实名注册的基本原则。七、招募方式:1、网上下载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注册。2、前往中心现场注册。八、注册: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书面或电子档注册登记表

3、。2、志愿者服务队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 学校志愿者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首都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_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

4、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

5、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

6、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志愿北京”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各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充分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第七条 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一)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可依托“志愿北京”网站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志愿者联合会提出开展注册工作的申请,接受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注册委托。(二)市志愿者联合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

7、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北京市志愿者卡,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第九条 志愿者卡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委托注册机构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第十条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确定志愿者卡号编制规则,志愿者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

8、,在注册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注册机构注销其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第十一条 志愿者卡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计时卡、荣誉卡。(一)身份凭证。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卡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二)信息管理。志愿者凭志愿者卡号及密码可登录“志愿北京”网站,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修改个人信息。(三)服务计时。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

9、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四)荣誉激励。志愿者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卡志愿者的一种激励。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五)请求开展志愿

10、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七)保守在参与志愿

11、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 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依托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五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一)

12、鼓励志愿者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以全市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二)注册机构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是北京志愿者,为使我们的国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环境更安全,我要团结身边的人,投身其间。面对需求,我要行动。我承诺,我将竭尽所能,参加公益活动,帮助困难人群,真诚关怀有需要的人士,为他们带来温暖。”(三)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

13、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

14、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九)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

15、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一)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依托“志愿北京”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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