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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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住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资格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

2、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 商品房坐落: 区 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3、。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元整。 4、 。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价款 元。(小写: 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价款的 ; 币 元。(小写: 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价款的 ; 币 元。(小写: 元) (3

4、)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 ; 币 元。(小写: 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可以向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 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

5、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

6、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

7、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

8、方自行约定: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9、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10、3、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m2,位于 幢 单元 房号 ,轴线范围 。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 年 月 日前通水; 2、于 年 月 日前通电; 3、于 年 月 日前通气;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 月; 2、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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