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院公用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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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为word版2023年整理第一医院公用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公用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1、院章及院长公用个人章 (1)院章、院长公用个人章由院办负责刻制,院办秘书和出纳员分别专人保管。 (2)凡使用院章和院长章必须进行登记(存根可查的介绍信、证明信或有底稿的文件、报表除外)。 用印审批-下列情况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使用: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技术合同书、协议书。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方面,需要以医院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报表、统计表。院内重大事宜的通知、布告。-下列情况由院长授权给秘书代行印章:院长办公会已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文书。院长明确指示的事项及其文书。 (4)监印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于不合格或不合手续的用印,有权拒用或提出异议,即使有领导签字,也可请求复议,不能有求必应。严禁携带有院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证明外出,如确需要,必须经院长批准,回院后立即向院办说明用途和交回多余的介绍信和证明。 2、各科室公章各科室公章的刻制由院领导批准,院办组织刻制,科室主任保管。用于本科室业务范围和院内外对口单位的业务联系。 3、医疗用章由医务处处长批准,院办组织刻制。用于医疗处方、证明、鉴定或相关的医疗文字记录。对非法用印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惩处。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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