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案例分析精选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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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2023年整理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案例分析精选示例 尽管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但在我国这一理念也早有记载,周礼秋官朝士中记载到: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至明清,还设有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制度:三十日内有人认领时,将一半给予得物人,一半还主;若无人认领,全给予得物人。;在此我们可以看出,虽无因管理制度理念已被包含在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内,但无因管理制度产生后却并未包含遗失物拾得这一制度。在此,于想就无因管理制度说一点自己的观点。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什么叫无因管理制度?它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制度区别于民法上其他相关的制度,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一)无因管理的主体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包括管理人和本人。无因管理对主体没有过多条件限制,而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主体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而无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

3、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三)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四)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

4、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五)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二、案例分析学习法律不仅要熟悉、多看法条、法规,还要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这样我们才能更好、更准确的把握好所学的知识,才能将所学的东西更好地运用到现实中来。下面我们就从几个案例来看看无因管理制度。 (一)王X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X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X的同村好友李X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

5、X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于元。现李X要求王X的继承人支付于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此处李X的行为是属于无因管理。根据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此处的于元是李X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应该得到偿付。而后李X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法律并无作出相关规定,所以应不予支持。 (二)养马专业户邓某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把马带回家。回家后到处打听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不久,邻村的何X找

6、到邓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却是为何X所有。何X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X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此处邓某照料马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所以由于第93条规定,我们可以判断邓某的主张不能成立。邓某可以向何X索要此期间照料马所支付的饲料及其他的管理费用,但无法律根据可以向何X索要出生的小马驹。我们再进一步假设一种情况,若邓某在照料何X的马的期间,马突然遭到雷击而死亡,邓某是否得向何X赔偿呢?我们据民法原理可以得出,若不是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

7、任。而此处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管理人没有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学习民法,案例指导学习是很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一些法条。由以上我们可知,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是符合法律的道德行为。无因管理在性质上是阻却违法的事由,它并不是非法行为。虽然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可能有不是完全恰当的管理,比如会出现债务不履行,甚至可能会造成管理利益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害,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无因管理性质上的合法性。无因管理的合法性首先体现在管理事务本身的合法。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本身是合法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管理人不能以违法行为为本人谋取利益。无因管理的合法更重要地还体现在管理事务应当符合本人意思。这是无因管理正当性的基础所在。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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