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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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2023年整理桥梁养护工作制度 湖北省高XX桥梁养护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号)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省高XX和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畴的长江公路大桥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桥梁安全和公路畅通。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

2、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第七条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作为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监管单位,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高速公路和长江大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养单位)作为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管养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管养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

3、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九条省高管局桥梁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行使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职能;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制定本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指导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 (四)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监督管理,检查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质量和管理程序执行情况,发布情况通报; (五)履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中桥梁养护监管职责; (六)参与制定桥梁应急养护方案,指导和协调桥梁应急抢险工作; (七)组织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技术和管理培训,提高桥梁养

4、护管理水平; (八)指导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关于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负责各管养单位桥梁工程师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管养单位桥梁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中桥梁养护管养职责; (三)负责组织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

5、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制订桥梁养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高速公路桥梁处于良好状态; (五)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合同、信息等管理; (六)负责组织桥梁养护工程的交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七)负责组织养护单位做好高速公路桥梁防汛抢险、除雪防冻等灾害防治准备工作及组织实施抢险、抢修、保通工作; (八)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桥梁养护科技含量;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关于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的职责。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

6、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4 量

7、,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

8、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省高管局负责各单位桥梁工程师的资格审查工作。第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九条桥梁检查

9、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第二十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

10、”,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6 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一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 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二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三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

11、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 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 定。对高速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

12、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高速公路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公路管养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高管局,由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

13、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管养护单位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

14、志的设臵位臵、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管养单位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高管局审核。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根据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中断交通的施工信息

15、应及时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桥梁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高速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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