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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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2023年整理煤化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煤化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规程 第一条对每个操作岗位、工种和使用的机电设备、工具都必须制订安全规程,安全规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规定,并根据生产的发展,工艺流程的改变,机电设备、工具的改进,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安全规程要达到人手一册。 第二条在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试验以及设备检修、抢修工作前,必须制订安全作业措施或安全操作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班组必须按

2、班组织安全规程的学习和抽考工作,每名操作人员必须达到熟知,对抽考不合格的,要组织下岗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四条职工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指令。各级领导、专业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主要形式有:新职工入厂(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三级教育、工作调动教育,休假复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各级专业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新职工入厂(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和职工调动工作,必须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时间合计不得低于56学时,

3、其中厂级8学时、车间级8学时,班组级40学时),各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填写安全教育卡,无上一级安全教育卡片者,下一级单位不得接收,待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凡休假七个工作日以上,不满一个月的操作岗位人员返岗后,必须由所在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修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车间、班组进行复工教育,考试合格方准复工。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 第三章危险区域警示制 第九条设置警示的范围及要求: (一)生产区域和施工现场的所有坑、孔、沟,池、升降口、漏斗等处,均要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拦,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置红灯警示; (二)露天变压器

4、周围要设置围档和警示标志; (三)凡在靠近生产施工现场的走道、上下爬梯处架设电源线、电缆或铝板母线及靠近天车带电滑线作业时,要做好绝缘,并设置警示标志和红灯,安排专人管理、维护;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或临时集中存放处,以及煤气设施和地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五)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六)工作场所的弯道;交叉路口、楼梯口、上下走道、各层平台的安全防护栏杆等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第十条安全警示标志牌,必须按国家标准制作和设置。 第四章安全确认制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施工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设备、设施、环境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制定防范措施,在确认无误

5、后方可进行作业。检查确认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作对象有无危险因素; (二)使用的机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 (三)工作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四)周围环境有无危险因素。 第十二条土建工程施工前必须搞好地下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必须提供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严防施工中破坏地下电缆、管道及其它构筑物。 第十三条新投产或检修后的机电设备试车前,必需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做好检查,履行规定手续,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确认无误后按规定信号进行试车。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节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工地必须办理安全施工许

6、可证,任何单位不得将工程和项目发包给无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施工。 第十五条各施工工地要严格执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措施编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做到“无措施不施工”。第二节设备检修 第十七条设备大、中修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订安全措施和临时安全规定,在设备部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大、中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由安保部负责审核安全措施和临时安全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严格“操作牌”、“检修牌”管理,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牌、检修牌规定,无牌人员严禁从事检修和送电工作。 一、“操

7、作牌”、“检修牌”的确定 (一)设备部根据在用设备的数量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操作牌”、“检修牌”详细名称、数量、分布地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 (二)因设备改造工程或生产工艺变化需增减设备,在投产或停产一个月前,设备部将增减设备的“操作牌”、“检修牌”名称、数量、分布地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 (三)因技术改造新上的工程,由设备部会同工程责任单位确定新工程设备所用“操作牌”、“检修牌”名称、数量、分布地点,由设备部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 (四)每个“操作牌”要有设备的名称、编号;“检修牌”要有编号。根据需检修设备数量,“检修牌”周转情况,由设备部确定各使用单位“检修牌”的数量,以书面形

8、式提供给安保部。 (五)“操作牌”、“检修牌”的式样、形状、颜色须有明显区别,安保部负责“操作牌”、“检修牌”发放工作。 (六)安保部及有关车间要建立“操作牌”、“检修牌”台帐,将已确定或增减设备的“操作牌”、“检修牌”记录在台帐上。 二、“操作牌”、“检修牌”的使用 (一)“操作牌”是开动设备的凭证,无“操作牌”,生产人员禁止送电和操作设备,检修人员手中无“操作牌”禁止检修设备。 (二)检修人员在机电设备检修、抢修时,要用手中的“检修牌”换取生产人员的“操作牌”。 (三)检修电工在变电所内检修、抢修设备时,要用手中“检修牌”换取运行电工的“操作牌”,在电磁站检修,要在检修的部位挂“检修牌”。

9、 (四)经生产人员与检修人员、检修电工与运行电工共同对“操作牌”、“检修牌”验证无误后,由检修人员、检修电工保管“操作牌”,生产人员、运行电工将“检修牌”挂在需检修设备“操作牌”的位置。经生产人员、检修人员双方确认后,由生产人员拉闸断电,并将“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的标牌挂在配电室或电磁站内的刀闸上,一切无误后,方可组织检修。 (五)检修人员、检修电工完成检修任务后,与生产人员、运行电工办理“操作牌”、“检修牌”的换回手续,并由生产人员摘下“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的标牌进行设备验收程序。 三、“操作牌”、“检修牌”的管理 (一)在同一台设备上有两个以上项目检修时:厂内由检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交换牌,

10、交换牌后向施工负责人汇报,方可进行检修;涉及到内、外委检修施工时,由施工配合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与生产人员交换牌;本厂与内、外委同时在一台设备上检修施工,由本厂检修人员负责交换牌,本厂检修工作若先完成,将操作牌交给内、外委检修项目配合人。 (二)设备、工业建筑等检修需内、外委施工时,由设备部指派施工配合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与生产人员办理“操作牌”、“检修牌”的交接,拉闸断电,将“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牌挂在配电室或电磁站内的刀闸上,方准检修施工。 (三)“操作牌”、“检修牌”要挂在操作室明显位置,岗位司机交接时先检查“操作牌”、“检修牌”是否齐全,是否有设备正在检修,连同设备、生产问题一同

11、交给接班人员,双方按设备清点核实,完成交接记录工作。生产部、设备部要加大“操作牌”与“检修牌”交换工作的检查力度。 (四)原则上每台设备只允许有一个“操作牌”、“检修牌”(焦炉推焦机除外),若“操作牌”丢失,生产人员要逐级汇报,由车间提出补发申请,三班生产期间由车间采取临时措施(如制作临时“操作牌”),有效期为16小时(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安保部接到补发申请,经核实无误后补发“操作牌”。“操作牌”、“检修牌”丢失要双倍原价赔偿。 (五)安保部负责“操作牌”、“检修牌”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两牌”的保管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为检修而架设的杆、线、管、绳及拆除的各种安全装置及设施,检修完毕后由

12、施工单位负责拆除或恢复并达到标准。第三节安全协议 第二十一条安全协议是适用于工程建设甲、乙双方及工作性质不同人员交叉作业的全过程管理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形式。 第二十一条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及检修项目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检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和废止。 第二十一条安全协议由甲方施工部门组织,甲、乙双方施工及安全部门参加,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现场环境特点进行签订,内容包括: (一)甲方要求乙方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特点及危险控制项目和措施;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安全生产(施工)的条件; (四)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违

13、约处罚规定; (五)对违反协议造成事故责任方的议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协议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向本单位传达、贯彻、落实,并随时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节厂房建筑 第二十一条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竣工后,按年进行检查、鉴定,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坍塌。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及设备设施、火药库、油罐区、电站等处必须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避雷装置。 第二十一条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建和超重、超容量使用。 第六章特种作业及设备管理第一节特种作业 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一)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4、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二)人事部门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定、培训前的体检及参加培训人员的抽调工作。对新入厂的职工和多技能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件确定,使之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人事、安全部门按责任分工共同组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取证以及年度复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 (四)锅炉工; (五)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公司人事部资格认定后,到指定的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取证后方可

15、进行相应工种、项目的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一)年满18周岁; (二)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工种作业岗位持特种作业学习操作证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工作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并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三、外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或证件),方可在本公司内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在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 四、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学习的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认定资格,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安保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并由持有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进行特种作业学习操作,持学习证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五、对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键康状况、实际工作表现的年度复审。年度复审不合格以及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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