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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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7篇)篇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第六条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2、。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四、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六、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发展专

3、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八、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第九条 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第三章 社 员 社第十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4、(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全国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社员社。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的,经审定,也可加入总社。社员社的资产归各社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五、监督总社社员社股金的使用;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七、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向总社交纳社员社股金;三、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

5、展基金;四、执行总社决议,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五、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六、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七、接受总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社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社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社员社的合法权益的。第四章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通过决议;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五、批准接纳社员

6、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第十七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请求时。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第十八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社员社。第十九条 社员社对全

7、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第二十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五章 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典型经验;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直属企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

8、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直属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直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

9、理事组成。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六章 监 事 会第二十九条 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

10、,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六、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

11、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 直属企事业第三十三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总社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

12、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第八章 财 务第三十七条 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第三十八条 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九条 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社股金、合作发展基金、公积金等。社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社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社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总社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第四十条 总社因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特种储备资金、补

13、贴资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社理事会。第四十三条 各社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篇2:县供销合作总社年终工作总结县供销合作总社年终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社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市社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年初工作安排,始终坚持:“紧贴三农抓服务,融入新农村建设谋发展”的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落实“项目强社、网络立社、人才兴社、和谐办社”的发展理念,突出一个重点、实践二个策略,增设三个机构、彰显四个功能、实现五个突破。突出一个重点即:继续突出闲置

14、资产的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这个重点;实践二个策略即:实践不拘一格选用人才的策略,跳出供销抓供销的策略;增设三个机构即:组建农产品营销公司、筹建省级专业联合社、筹建农民资金互助联合社;彰显四个功能即:彰显为农服务的功能、中心镇建设生力军的功能、高标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功能、构建农村新型流通网络的功能;实现五个突破即:服务“三农”的能力实现新突破、资产开发和项目建设实现新突破、跳出供销抓供销的发展策略实现新突破、用人机制实现新突破、县社本级经济实力实现新突破。四轮驱动促增收,凝心聚力谋发展,向资产要效益、向服务要效益、向经营要效益、向政策要效益,圆满实现了既定目标,为全年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各项指标完成良好全年实现商品销售总额83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26.7%,其中:实现消费品零售总额33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45.3%;实现农资销售额17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69.7%;实现利润1534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59.8%;实现农副产品购进总额2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78.7%。二、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强势推进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是加快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扩张经济总量、增强综合实力、推进跨越发展的突破口,我社始终把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小城镇建设这一重大机遇,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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