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伤残等级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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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伤残等级申请书6篇鉴定伤残等级申请书篇1 申请人:张学辉,xxxx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电话:xxxx传真:xxxx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x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

2、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

3、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xx年x月x日 鉴定伤残等级申请书篇2 申 请 人:xx 申请事项: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系xxxxxxxx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现对xx市xx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由xx市xx区公安局xx派出所告之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

4、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也从未从达申请人,头部轻伤是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5、(无关联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 致 xx市xx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日 期:xxxx-xx-xx 鉴定伤残等级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x,年月日出生,汉族,xxx小学学生, 现住xxxxxx 法定代理人: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现住xxxxx。(系申请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现住xxxxx。(系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x厂退休工人, 现住xx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6、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申诉人: 法定

7、代理人: 鉴定伤残等级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

8、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

9、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xxx 20xx年x月x日 鉴定伤残等级申请书篇5 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10、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 代表人娄伟民,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李树彬,男,197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903083577,汉族,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村牧龙镇村79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特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鉴定人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对被申请人李

11、树彬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全面审查客观事实,未批准申请人该项申请,判决认可了李树彬的十级伤残。 因此,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批准对被申请人李树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22日 鉴定伤残等级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被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住址: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xx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程度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3日17时许,李某在张家界市西溪坪贸易路打谷台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入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李某因车祸致头部、胸部及右踝关节疼痛伴活动

12、受限1小时入院,住院治疗终结后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张天正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分析说明: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踝骨折,治疗后关节功能丧失约10%,鉴定意见: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内踝骨折,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拾级伤残。现被申请人李某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院已受理的(20xx)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57号李某诉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邓某对此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以上司法鉴定内容所述,李某踝关节受伤左右不分,医院方诊断为右侧内踝关节骨折,而鉴定机构评定的是左踝关节丧失功能约10%,且与交通事故所受伤部位不一致,并与gb186672002道路

13、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序评定标准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以及附录c(规范性附录)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足以看出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评定不客观真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综上,申请人邓某对此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重新鉴定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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