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3--标的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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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3 3-标的物检验标的物检验目录目录标的物检验期限标的物检验期限标的物检验期限标的物检验期限约定检验期限过短的处理约定检验期限过短的处理约定检验期限过短的处理约定检验期限过短的处理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推定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推定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推定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推定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检验标准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检验标准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检验标准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检验标准0101020203030404标的物检验期限标的物检验期限(一)买受人对标的物检验期限的规定(一)买受人对标的物检验期限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

2、到标的物时应当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约定的检验期限内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及时检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对标的物检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受领,完成标的物的交付;不符合要求的,则应当进行交涉,交付并没有完成。买受人履行检验义务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履行。确定检验期限,应当视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有检验期限来确定。1.当事人约定有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检验,不能超出约定的检验期限进行检验。2.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限,则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及时”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对当事人而言,应当在收到标的

3、物之后,尽快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不能无故拖延;在发生争议之后,法官和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及时”的合理期限。在检验期限内,出卖人应当负有提供标的物的技术资料的义务,以使买受人能够正常地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出卖人是否履行或者及时履行这一义务,也是对买受人是否履行检验义务的一个判断依据。(二)检验期限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异议的通知权(二)检验期限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异议的通知权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

4、出卖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有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

5、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应当履行检验义务,并且检验标的物后若发现问题应提出异议通知。标的物异议通知的重要价值在于,买受人在检验期限提出标的物异议通知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如果确认异议通知的事实存在,出卖人构成违约行为;如果怠于提出异议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约定。因此,标的物异议通知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对此的处理方法是:1.当事人在

6、买卖合同中约定有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问题的,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即超过检验期限未进行异议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如果对标的物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当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3.如果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在客观上

7、构成欺诈行为。为保护欺诈行为受损害的一方即买受人的利益,买受人提出标的物异议通知的时间限制应当放宽,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即检验期限和合理期限的限制。超出这两种期间限制而提出异议通知的,亦为有效通知,即买受人可以在发现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的任何时间,向出卖人主张责任的承担。约定检验期限过短的处理约定检验期限过短的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的,该期限,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

8、异议的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在买卖合同中,会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间过短的问题。当出现这样的问题时,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的办法处理,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的检验期限,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视为没有约定或者约

9、定不明确,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作出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第511条规定确定适当的期限。2.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例如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为2年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为1年,则应当以法律规定的2年为准。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推定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推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买受人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推定

10、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除外。”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推定,是指虽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未进行检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定其进行了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的规则。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是:(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限未作规定;(2)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买受人;(3)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签收了送货单、确认单,这些单据载明了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等内容。符合这三个要件的,就可以推定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并认为其符合要求。适用这一推定,对受推定事

11、实约束的买受人予以救济机会,如果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未做检验事实属实的,则可以推翻推定。买受人尚未确认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的,仍然可以提出标的物的异议通知。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检验标准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检验标准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不一致的,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522条规定,指示出卖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出卖人应当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当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发生争议时,应当有一个确定的方法来确定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本条规定,出现这两个检验标准不一致时,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理由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是双方确定的检验标准,买受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能改变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如果第三人坚持其与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则应由买受人负责,而不能因此责令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的义务,增加其负担。谢谢谢谢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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