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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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2021年民法典担保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目目录录CONTENT0101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一般保证诉讼时效0202撤诉与保证期间撤诉与保证期间030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0404合合同同无无效效时时保保证证期期间间Part 01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

2、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注:两款分别针对不同情形第2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3、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第68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民法典担保法解担保法解释释担保法担保法第694条第1款【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第34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注:先诉抗辩权的统一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

5、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其不能行使追偿权,并据此主张在其不能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保证人之间不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以其已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某一保证

6、人主张权利为由,主张该行为的效果及于其他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债务既有一般保证又有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仅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art 02撤诉与保证期间撤诉与保证期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

7、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对保证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观点一:只要届满前起诉,即使之后撤回,都应认定观点二:根据撤回起诉视为没有起诉的原理,不论起诉书副本是否发送保证人,均不应认定观点三:如果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保证人,则应当认定;如果没有送达,则不应当认定Part 0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民法典民法典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

8、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无相关规定第692条第2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Part 04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

9、三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保证合同无效后适用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问题:保证合同无效后适用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观点一:适用保证期间。理由:保证合同有效时,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无效时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如果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造成了债权人因合同无效获得的利益比合同有效时获得的利益还要大,有失公平。而且合同无效之后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很复杂。观点二:适用诉讼时效。理由: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关系和保证责任都不复存在,而用于约束保

10、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显然没有适用余地,此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诉讼时效,而非保证期间。难题:合同无效后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合同无效后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观点一:自合同签订之次日起算。理由:若恶意串通,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相对方因违法行为而至其财产损失的事实即以知晓。观点二: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理由: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判决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出现,并且日期清晰明了观点三: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理由:合同双方往往自认为合同有效,双方对其权利实现的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因此,无论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义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之时,权利人即应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如认定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感谢大家的观看!感谢大家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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