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费的异议申请书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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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费的异议申请书优秀7篇关于执行费的异议申请书篇1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

2、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

3、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申请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关于执行费的异议申请书篇2申请人:方xx,女,汉族,1963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在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申请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街xx大道x号x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申请人依法提出本执行申请。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申请人的财产位于xx区南沙街xx大道xx号

4、xx号房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方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区xx大道xxx号xxx房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申请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申请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

5、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案外人,贵院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关于执行费的异议申请书篇3异议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在申请执行人肖x与被执行人王x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x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

6、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x的个人财产。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x(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x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x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x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xxxx年xx月xx日,肖x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x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x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xx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

7、园安置小区归肖x使用,王x应向肖x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x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x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

8、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人民法院异议人:xx年x月x日关于执行费的异议申请书篇4申请人:xx,男,20xx年xx_月xx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梨园地区xx村xx号。被申请人: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主任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x申请事项:1、 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xx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2、 请求贵院撤销(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

9、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xx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下达(xxxx)通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xx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1、作为裁决主要事

10、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依据裁决规程第xx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

11、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xx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xxxx年xx月xx日已经生效。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二、贵院作出的(xx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

12、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

13、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费的异议申请书篇5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

14、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x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15、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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