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员工的安置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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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中企业经营方式调整后员工的安置与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属于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法定情形之一。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需裁员时,应当先变更劳动合同,如调整工作岗位等。如果企业未变更劳动合同就进行裁员,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因此,如适用本条款的规定,企业需举证证明:a) 其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b) 此三种行为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c) 双方未能就劳动变更达成一致。此种情形下需要注意,应首先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变更劳动合同后,还不能解决问题,则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同时我们通过司法案例的检索,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法定解除事由的案例并不多见,属小概率的解除理由。从现有的裁判情况来看,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转产的原因、标准以及经营方式调整的内容等,司法并不会进行过多的审查和干预。 综上: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相较于其他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受到的司法干预可能性更小,对证据收集的要求属于企业主观能动的可能性更多。若企业有意以此事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企业有上述客观事实存在情形下,一般可以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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