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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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基建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哈工大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一、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为确保工程质量,基建处按以下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1、预测建造期和使用期对质量影响的全部因素,做好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规划。2、选择资质等级、经验、信誉合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涉及质量条款并明确质量责任。3、做好对重大技术方案、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4、做好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如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施工准备、材料机具供应及施工中的质量控制。5、做好质量信息反馈,通过组织与协调手段,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二、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1、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

2、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2、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

3、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3、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4、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对勘察设计的质量控制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及时准确地提供设计图纸、处理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勘察设计的质量目标要求是: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适用、合理、经济、防灾、安全。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控制的措施是:1、根据项目建设要求有关批文、资料,编制出设计大纲或方案竞争文件,组织设计招标或方案竞争,评定设计方案。2、进行勘察、设计、科研单位的资质审查,优选勘察、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合同和按合同实施,并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3、设计方案审查。控制设

5、计质量,审查设计方案,以保证项目设计符合设计大纲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标准,符合国情,工艺合理,技术先进,能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4、设计图纸的审核。设计图纸是设计工作的成果,又是施工的直接依据。所以,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最终要体现在设计图纸的审查上。初步设计图纸审核。初步设计是决定工程采取何种技术方案。审查重点是: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的质量标准。技术设计图纸审核。技术设计是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化。审查重点是: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是对设备、设施、建筑物、管

6、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选材、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从而也是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一个重点。审查重点是: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质量目标和水平。5、施工配合和竣工验收。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配合施工,任务有:(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问题,解决施工单位、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2)设计变更和处理预算修改。竣工验收既是对施工质量的最后考核,也是对设计质量的最后审定。验收期发现的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有一个质量问题消除期,限定设计与施工单位消除质量问题的期限,限期完成。四、对监理的质量控制为确保监理单位有能力履行监理合同,必须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优选监理单

7、位。通过对委托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控制,使监理工程师较好地履行监理委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控制的目的。对监理的质量监督控制,主要通过监理工作月报和进行现场监督。1、监理工作月报主要反映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控制情况。它包括:单元工程验收情况;本期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统计;单元工程优良率控制图;分部工程验收情况;施工试验情况;质量事故;暂停施工指令;本期工程质量分析(包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质量对策一览表)。2、现场监督就是基建处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如可设现场质量控制部),根据监理月报反映的质量情况,通过现场勘察,来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问题采取

8、相应措施,共同搞好质量控制,达到质量控制的预期目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应做好下列质量控制工作:1、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2、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监控。3、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要督促承建单位实施预控措施。4、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5、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的预验收,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五、对施工的质量控制基建处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中主动控制影响质量的因素

9、(包括人员、材料、机具、设备、施工顺序和方法等)。2、抓好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质量检验方法包括: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的互检、各工序间的交接检、质检员的巡检,以及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3、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组织验收。对不同类型的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同类型的分部工程因工程内容不一,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也不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组织验收。4、审查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参与现场质量监理会议。当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应及时引起重视,防止诱发重大的质量事故,组织专人调查分析原因及特点,并审查监理、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问题(事故)报

10、告单及处理方案报审单。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校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的责

11、任单位。基建管理处处长对学校基建工程质量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即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六条 学校鼓励参与基建项目建设的各方在满足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建筑材料,努力提高基建项目质量。第二章 立项阶段第七条 立项阶段。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等对项目的功能需求进行

12、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报批。第三章 勘察设计阶段第八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控制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控制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签发制度;组织图纸审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基建项目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或责成相关单位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第九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分别进行评审,审查项目功能及质量要求;审核概算所含费用及其计算方法的合理性;根据所掌握的设备、材料的有关信息,对设计采用的设备

13、、材料提出反馈意见。除技术质量方面的要求外,其深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并特别注意各专业图纸之间的错、漏、碰、缺。第十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政府部门指定机构)前的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有关修改意见。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施工图送审、收发、登记、归档。第四章 招投标阶段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按照学校基建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等招标工作,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商;负责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合同中必须包含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监督

14、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监督各承包商合理分包。对于承包商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责令其改正,并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报告,要求给予适当处罚。第五章 施工阶段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由基建管理处分发有关单位。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应通知基建管理处、监理单位,重大修改应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前,

15、严禁施工。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控制施工质量。第十八条 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总体质量以及重点、主要材料、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二十条 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阶段第二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在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正式验收。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

16、备安装等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数据和凭证整理备案存档。第二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基建项目的保修期从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项目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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