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业采购、生产、销售、储运各环节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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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行业采购、生产、销售、储运各环节税务风险分析白酒行业-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购进农产品业务不实或单价不实少缴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 某白酒生产企业2013-2015年在购进农产品业务中,有以下情形:1.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时,将购进的高粱、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的装卸费计入农产品收购开票价格中,造成平均单价偏高;2.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多抵扣增值税以及少缴企业所得税。某白酒生产企业2013-2015年在购进农产品业务中,有以下情形:1.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时,将购进的高粱、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的装卸费计入农产品收购开票价格中,造

2、成平均单价偏高;2.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多抵扣增值税以及少缴企业所得税。(二)风险描述 1.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的主要农产品高粱、小麦等的单价差异过大,可能存在农产品价格不实的风险。2.白酒生产企业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企业可能存在高开收购单价,或者将装卸费计入农产品收购价格,造成在计算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3.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会向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者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对方不愿开具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收购发票,或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 1.企业根据网上全国各地农产品指导价格,核对采购部门购买的农产品价格是否偏高。2.过磅单、入库单和支付凭据等相关原始凭证记载的信息是否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一致,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一致。3.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应当向销售方索取发票作为扣税或列支成本的有效凭证。4.装卸费、搬运费等杂费不得计入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中,可单独向提供应税服务方索取发票。(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单耗扣除率未及时调整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 某白酒生产企业,自2012年7月1日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后,因改

5、进生产工艺,单耗率较之前有降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导致多抵扣进税额少缴增值税。某白酒生产企业,自2012年7月1日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后,因改进生产工艺,单耗率较之前有降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导致多抵扣进税额少缴增值税。(二)风险描述 白酒生产企业自2012年7月1日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后,企业没有根据实际产出情况对单耗数量进行调整,存在农产品单耗数量未及时调整,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 企业因生产工艺改进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农产品单耗数量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额核

6、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三、将外购酒及酒精生产的产品作为基数计算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 某白酒生产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将外购酒及酒精生产的产品作为计算基数,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某白酒生产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将外购酒及酒精生产的产品作为计算基数,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二)风险描述 白酒生产企业将外购的酒及酒精生产的产品销售后,计入当期自产产品销售数量,在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多抵扣进项税额。(三)防控建议 如有外购酒精或酒进行生产白酒的,应将其外购酒精(酒)生

7、产出来的酒与企业发酵生产出来的酒分开核算。核对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和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在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自查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中是否含有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四、将外购货物和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 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厂区职工宿舍外购水、电抵扣进项税额,在2016年税务检查中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某白酒生产企业,201

8、5年厂区职工宿舍外购水、电抵扣进项税额,在2016年税务检查中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二)风险描述 白酒生产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 将“材料分配单”、“领料单”与相对应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应税服务的用途进行核对,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白酒行业-生产环节税务风险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

9、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现,企业将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3人的工资计入研发人员工资基数,导致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12 万元。(二)风险描述白酒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薪金及社保费用列入加计扣除范围;2.账务上不能准确划分日常生产经营和用于研究开发的机器设备、原材料;3.未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归集与核算。(三)防控建议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10、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在年度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时,对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作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8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现,企业将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2人计入残疾人实际发放工资基数,导致多列支残疾人员工资9万元

11、进行加计扣除。(二)风险描述企业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申报时,存在以下风险:1.未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手续;2.将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员工计入残疾人实际发放工资基数进行加计扣除。(三)防控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手续,提供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残疾人工资银行支付证明等,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工资混入残疾人员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三、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少缴税款的风险(一)情景

12、再现某白酒生产企业,自2009年起,新设立了独立核算的第三级销售公司。2016年,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企业申报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按照第二级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60%来计算的,而最终一级对外销售单位是第三级销售公司。因此,需按照第三级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的60%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风险描述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最终一级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未按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来计算申报。(三)防控建议白酒集团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关联关系确

13、定最终一级销售公司,财务核算时应查看其每种规格产品的单价,与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价格进行对比,生产企业价格低于最终对外价格的70%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第二条、第三条四、白酒生产企业将包装物和白酒分离,导致未计或少计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在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在销售白酒给关联销售公司时,将酒和包装物分别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并只按照酒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二)风

14、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款,可能存在不按正常的生产程序和有关包装物核算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成本核算和销售核算,将包装物价值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分别开具两张发票,且包装物价值不计消费税或将包装过程转移到销售公司,另行核算,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三)防控建议酒类企业应严格按会计准则和税法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不应将灌装、包装过程转移到销售环节少缴税款。尤其应加强“包装物” 科目的账务处理规范。(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四条五、受托加工包装业务(贴牌)收取的加工费、包装收入未计收入少缴

15、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发现员工加班费支出异常,通过原始凭证的检查发现,加班费为受托加工业务发放,而企业账上并未反映有受托加工业务。通过外调检查发现,该企业当年承担受托加工业务并收取加工费169万元,在实际账务处理时未作收入,导致少缴税款。(二)风险描述白酒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业务,收取一定的加工费用,或将收取的加工费用以加班费的名义直接发放给包装生产车间的工人或者包装车间设立小金库,年底以绩效考核或者以奖金形式发放,收取的加工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应关注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有受托加工或包装(贴牌)业务的,应按规定核算收入,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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