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行业生产、销售、资产管理各环节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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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行业生产、销售、资产管理各环节税务风险分析天然气行业-生产环节税务风险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项税额划分不合理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天然气开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通过对井口产的酸气脱硫脱水,生产硫磺和天然气。2012年11月1日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硫磺实现的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4将能够准确划分的运输费用进项税列入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造成即征即退货物多计增值税738万元,多退税款369万元。(二)风险描述纳税人未准确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

2、额和应纳税额,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未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将即征即退货物的进项税额计入应税产品,减少按适用税率征税的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增加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即征即退50%)的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存在多享受即征即退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分别核算用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存在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

3、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二、不按规定列支职工福利费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4年某天然气开采企业租用某宾馆,租金2606万,在外部劳务费中列支。双方合同约定宾馆用做管理中心、职工餐厅、办公楼、会议楼(室)、公寓楼等,房屋总面积125258.74平方米,其中职工餐厅、公寓楼等后勤服务用房面积61517.84平方米,占比49.11%,按面积占比分摊的租金1279万元应计入福利费。(二)风险描述职工福利费包括以

4、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租用宾馆用于职工食堂、

5、公寓楼的部分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并按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在税前扣除。(三)防控建议由于油气田多位于偏远地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相对较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应将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项目分别核算;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对职工福利费与扣除标准作比对,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0

6、03号)三、超范围列支职工教育经费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油气田企业为职工支付学历教育学费6万元,由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三)防控建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

7、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应按照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列支职工教育经费,超范围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

8、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四、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天然气开采企业,2014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高管差旅费共计8万元,会计凭证附件中没有与出差相关的车票、机票和住宿费发票,也没有其他可以证明出差的原始凭证。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不作纳税调整。(三)防控建议企业应严格按照内控要求支出相关费用;在取得抵扣凭证、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用于成本费用列支时,应审核其合规性;在税务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发票的真伪。(四)政策依据中华人

9、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风险(一)情景再现A公司2013年购置一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17万元,当年按相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21.7万元,2016 年A公司因设备更新换代将原专用设备出售给B公司,公司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

10、,未申报和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二)风险描述企业已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自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可能存在未申报补缴已抵免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审核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设备优惠目录;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检查其是否为三项专用设备,若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一百条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11、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 201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的通知(财税200811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

12、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天然气行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一、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省外A油气田企业为省内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合同约定款项分两次支付,开工时预付90%,完工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10%。2016年4月2日项目开工,A油气田企业收到预收款900万元,该笔款项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二)风险描述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

13、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油气田企业于2016年4月收到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由于未开具发票,可能存在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及时按照会计和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和预缴税款。(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9008号)第十二条。二、销售副产品适用税率错误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天然气净化公司有

14、空气压缩机2台,用于生产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用于清洁厂房和车间。除自用外,该公司还将压缩空气销售给其他企业。该企业在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时,将压缩空气适用13% 低税率。(二)风险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企业销售压缩空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的低税率范围,应按17%税率申报税款。(三)防控建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适用低税率应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三、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天然气销售公司出售一批天然气给G公司,价值30万元

15、,根据合同约定,G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30日之内向该天然气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后G公司由于管理原因延迟付款,该天然气公司根据合同向G公司收取延迟付款利息5000元,收取的延迟付款利息未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企业将随同产品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入销售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当正确理解价外费用的内涵,掌握常用的价外费用名目,梳理本企业涉及的价外收费,并按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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