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分析

上传人:会****库 文档编号:357942146 上传时间:2023-08-16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57.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械行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机械行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机械行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亲,该文档总共4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机械行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械行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分析(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机械行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分析机械行业-筹建环节税务风险一、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成立于20XX年1月,20XX年5月正式营业。该企业将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在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企业可能存在全额计入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归集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对筹办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其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四)政

2、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一次性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精密设备制造企业为提升加工精度,于20XX年2月开工修建无尘厂房。企业为此向当地银行贷款68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2016年8月,该厂房完工,企业累计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12万元。企业上述利息支出均在相应年度一次性扣

3、除,未作资本化处理。(二)风险描述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其利息支出存在未资本化在发生当期一次扣除的问题。(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核算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准确归集划分资金的来源、用途等,对属于固定资产或应予摊销的利息支出进行资本化或摊销。(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

4、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三、取得试生产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成立于2014年8月,于2014年12月开始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共取得销售应税试产品收入13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应税试产品取得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确保试生产期间核算的准确,对销售试产品的行为,应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

5、税”。四、未缴足注册资本,借款利息全额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制造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金额为1000万,尚有 1000万未缴足。但该企业20XX年发生借款2000万,利息支出82 万,且在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因注册资本不到位,造成企业多扣除41万利息费用。(二)风险描述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敦促投资者及时缴足注册资本,对于无法及时缴足的部分,企业在发生借款时,未缴足部分对应

6、的利息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第一条“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机械行业-购进环节税务风险一、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用于职工福利未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2013-20XX年陆续购入冰箱、燃气灶、餐桌、餐具等共计31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7、5.27万元;同时,该公司未核算食堂水、电、气消耗。经核实,该公司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未转出进项,食堂消耗水、电、气因无独立计量表也未单独核算,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二)风险描述 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的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转出,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三)防控建议 1.将“材料分配单”、“领料单”与相对应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应税服务的用途进行核对,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作进项税额转出;2.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食堂等福利设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气表,以便

8、准确计量福利设施耗用的水、电、气。(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

9、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二、取得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2017年6月新建简易仓库一座,造价40万元,当月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额抵扣进项;7月外包建筑公司对旧厂房(原值93万元)改造,支付60万元,该工程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二)风险描述 1.2016年5月1日后, 企业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进项税额未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2016年5月1日后,企业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

10、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对应进项税额未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企业采取预付款方式购买不动产,付款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前,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方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可能存在不应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4.2016年5月1日前,企业有可能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中央空调、电梯等外购货物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的风险。(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根据建设合同等原始资料对2016年5月1日以前和以后新增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准确划分,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四)政策依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第二条:“增值

11、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 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三、购进产品或服务未取得合法票据税前扣

12、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国有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因生产规模大,耗用原材料数量多,每月均会认证抵扣上千份专用发票。2016年7月,经主管税务机关后台取数,发现2016年1-6月该企业有2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不符合相关规定。(二)风险描述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变更品名和金额;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核,不能因取得数量较大而疏于审核。在审核抵扣凭证时应重点核对

13、购进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发票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协议一致,是否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2012年购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资产评估/会计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