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制造业筹建环节、销售环节、运营环节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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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整车制造业筹建环节、销售环节、运营环节税务风险分析汽车整车制造业-筹建环节税务风险一、用于集体福利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E公司,20XX年职工食堂耗用电力10万元,并抵扣了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1.7万元。(二)风险描述企业未正确区分生产耗用及集体福利的耗用,混淆支出,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也未转出,比如企业未转出购买健身器材的进项税额。(三)防控建议企业各部门成本和费用应独立核算,合理归集其成本和费用。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应的成本,已抵扣部分应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2、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购进生活服务和贷款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F公司从关联企业G公司取得贷款,2017 年3月支付三季度贷款利息及手续费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二)风险描述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应

3、加强取得发票的审核,除验证发票的真伪外,重点是查看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涉及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汽车整车制造业-销售环节涉税风险一、出厂定价造成的消费税税基侵蚀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生产企业将成本10万的小汽车作价10.1万销售给关联的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15万。这种方式与直接出厂销售相比,直接减少了

4、4.9万的消费税税基。(二)风险描述汽车整车制造企业通过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侵蚀了消费税税基,导致少缴纳消费税。(三)防控建议企业应按照合理的利润率水平确定整车出厂价格,与关联方的融资、购销和其他支出往来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二、整车销售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整车制造企业H公司将10辆小汽车销售给B销售公司,发生成本120万元,未及时确认收入。(二)风险描述整车制造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关联的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在本地并未设置机构,

5、销售行为可能存在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不匹配的问题,整车制造企业可能未及时确认收入。如整车制造企业将小汽车移送给销售公司用于销售,但整车制造企业未计收入,未计提相关税收。(三)防控建议加强收入和成本核算管理,依据相应的规定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销售收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

6、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汽车整车制造业-运营环节涉税风险一、非正常损失存货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整车生产企业A公司库存的10辆小汽车因管理不善被盗,成本为100万元,但未对该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7、17万作进项税额转出。(二)风险描述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或丢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材料被依法没收、销毁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2.非正常损失可能存在随意扩大资产损失范围,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在税前扣除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应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保留好可靠性高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资料。企业发生损失时,损失发生和税务处理的年度应相匹配。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8、(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二、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费用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汽车整车

9、制造企业I公司,于20XX年12月发生业务招待费36万元,但由于公司规定每月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20万元,于是I公司将超标的16万元列入会议费在税前直接扣除。(二)风险描述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各种交际应酬费用,但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发生额的60%且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5进行税前扣除,部分企业则可能将其列入其他名目进行税前扣除,如会议费、福利费和差旅费等。(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包括审批制度,对于金额较大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通过管理层审批。正常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附列相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如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记录等。(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

10、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整车生产企业为了解市场需求,发生一笔市场调查费用62 万元,计入了研发支出并进行了加计扣除。按税法规定,市场调查费不能计入加计扣除的基础,应进行纳税调增。(二)风险描述1.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备案资料,存在享受税收优惠不规范的风险。2.未设置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辅助账,存在享

11、受税收优惠不规范的风险。3.研发费归集的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与税法规定范围不一致,存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存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5.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存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6.归集的研发费用未扣除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销售收入,存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7.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仍进行了加计扣除,存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12、。8.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费用发生额而不是按费用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9.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三)防控建议1.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资料。2.按税法规定设置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辅助账。3.按税法规定分别归集研发活动的各类直接费用。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能进行加计扣除或摊销。6.计算加计扣除时,归集的研发费用应扣除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

13、、残次品和中间试制品等销售收入。7.计算加计扣除时,对于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其对应的材料费用应在归集的研发费用中进行扣减。8.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9.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

14、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四、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未资本化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600万元,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经过修理,预计该固定资产可延长使用寿命3年。该修理费用符合大修理费用的条件,但该企业直接将该支出计入当期费用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1.预提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在税前扣除。2.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而是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三)防控建议1.采用预提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未使用的预提费用进行纳税调整。2.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时,核算部门应对照每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判断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使用年限是否延长2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2个条件但会计上将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的年度申报时作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实操文库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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