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行业筹建、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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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行业筹建、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税务风险分析电子行业-筹建环节税务风险一、未缴足注册资本,利息费用全额税前扣除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电子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金额为500万元,尚有 500万元未缴足。但该企业2016年发生借款1000万元,利息支出 70万元,且在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因注册资本不到位,造成企业多扣除了35万元利息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的涉税风险。(二)风险描述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2、扣除。(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敦促投资者及时缴足注册资本,对于无法及时缴足的部分,企业在发生借款时,未缴足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应资本化的利息未进行资本化处理的税务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电子企业于2015年1月1日向

3、银行借款1亿元,贷款年利率为7%;该资金全部用作厂房建设,该厂房于2017年12月31日完工。因此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贷款利息2100万元应计入资产价值进行资本化处理,不能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二)风险描述 企业未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利息,将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当作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三)防控建议 完善资金核算和固定资产核算,将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分类,对属于固定资产或应予摊销的利息支出进行资本化或摊销。(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4、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三、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未分期抵扣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电子企业2017年6月验收由建筑方包工包料承建的厂房1 幢,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10万元,税额89.1万元;自建厂房购进水泥20万元,运费4万元,水泥已全部领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未按规定分期抵扣。(二)风险描述 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

5、饰不动产等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三)防控建议 企业在2016年5月1日购买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在2年内分期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服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应按40%做进项税额转出,第二年再进行抵扣;企业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抵扣情况。(四)政策依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

6、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 (一)情景再现 某电子企业将2016年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在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二)风险描述 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企业未

7、按比例划分,全额计入开办费的风险。(三)防控建议 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分别核算,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其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试运行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一)情景再现 某电子企业,在安装完成机器设备后取得试运行收入10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 企业取得的试运行收入,属于增值税应

8、税范围的,未纳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 对筹建期发生的试运行,其收支均应分别核算,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电子行业-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购入产品或服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一)情景再现某电子企业向A和B两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因为金额较小,A公司只提供收据未开具发票,B公司找第三方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当月按A公司的收据金额入账核算,认证抵扣了B 公司提供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二)

9、风险描述1.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但其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2.虽取得发票,但项目填写不规范;3.发票来自于第三方,或开具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三)防控建议企业购进产品或服务时,应主动索取发票。同时应检查发票填开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是否与购进业务一致。财务核算部门在取得发票后,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网站进行比对查询,若比对不符或票面信息与实际业务不一致,不得作为财务核算凭证。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增。(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

10、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

11、税发20080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二、购进特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企业从A银行取得贷款,2016年10月支付三季度贷款利息及手续费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二)风险描述营改增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加强发票的审核,除验证发票的真伪外,查看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涉及上述项目的支出

1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三、将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一)情景再现某电子企业,2015年厂区职工宿舍用电用水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于2016年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并加收了滞纳金。(二)风险描述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和接受的应税服务等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转出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

13、险。(三)防控建议关注外购货物使用对象,接受服务的对象,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领用的,是否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

14、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增值税进项征免税划分不清,多抵扣进项税风险(一)情景再现A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营是国防军工产品,兼营部分电子类民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征税和免税收入比约为64,2014年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发现,该公司长期以来税负较低,且进项税金留抵金额有逐步增加的趋势,经综合分析企业业务构成、毛利率等指标,认为在进项抵扣上(特别征免税共用货物和劳务进项划分上)可能存在税收风险。经企业自查,发现存在:在部分军品用材料(无法判定是否取得专票)调拨至民品使用时,进行了进项税转回处理;部分军品专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未作转出;兼有军民品管理职责部门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维修费及办公耗材等未按照税法规定比例计算作进项税转出。总计少转出进项税金789万元。(二)风险描述企业涉及军民共用部分的进项税核算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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