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业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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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业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石批发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 月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低品位铁精矿1170万元,收到由D 公司代B公司开具的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11月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申报抵扣。(二)风险描述因金属及金属矿产品批发业,在购销时具有特殊性。其上游存在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不能取得适用税率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而在销售时下游单位要求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进销税率的不匹配,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企业自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取得增

2、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做到核对发票、实物和资金流三者一致;2.取得发票企业的记账凭证是否附购货清单,比对购货清单与专票之间品名是否相符;3.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划拨货款;4.发现有疑点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

3、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款:“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

4、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二、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矿批发企业)2015年初购买铁精矿 5300吨。由于铁精矿价格持续低迷,只销售了4600吨,剩余铁精矿存放库房。到2016年底,库房盘点,只有铁精矿489吨,查明原因为

5、管理不善丢失。企业未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作进项转出处理。(二)风险描述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并且非正常损失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专项申报,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财务核算部门应正确划分资产损失原因,通过认真阅读资产报废、毁损、变质等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内部核批文件等方式来核实资产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是否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进一步判断相关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对于产生的

6、损失,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

7、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三、平销返利涉及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商贸企业(金属批发企业)主要从事代理小型钢材建材产品批发。2014年在完成厂家13000吨销售量指标后,收到厂家现金返利

8、25万元。该企业账务处理记入“其他应付款”,未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二)风险描述批发业销售特点主要是量大,生产企业会以量大从优、或者减免债权、赠予实物、返还现金等各种返利形式吸引下游批发企业,批发企业在收到返利后,存在未按税法规定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应加强购销合同的审核,对于存在返利行为的业务应登记台账,在收到返利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按税法规定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四)政策依据关于商业

9、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第二条:“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四、接受多开运输发票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从事铁矿石批发的A企业2015年当年共销售铁矿石800万吨,其中有720万吨销售给关联企业B公

10、司,并负责运输;80万吨销售给其他非关联企业,不负责运输。该公司从运输企业C公司取得当年销售给B公司的铁矿石运输发票302份,运输发票载明运输数量 800万吨,企业取得所有运输发票在当年已申报抵扣。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载明的运输量与实际运量不符,企业存在接受多开运输发票,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二)风险描述企业双方在采购合同中除货款外,还涉及运输费用、装卸费等问题,由谁支付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支付,常常不做明确的书面约定,依照约定或行业惯例进行处理,以现金交易较多,容易发生超过实际运输数量多开具运输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完善并加强内部管控,认真做到对货物运输有关

11、方面的管理。针对企业自有运输部门的,做好车辆出入库记录,车辆驾驶人员签到记录、定时核对过磅单等,确保运输数据的准确。针对外包运输的,注意合同签订,以书面形式约定运费的结算和付款方式。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购销数量、货物运输数量的审核,加强对取得的发票与购销货物数量、品名等项目的审核,确保取得的运输发票与业务一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

12、、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13、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五、修理费用不真实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大型钢材批发企业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820万。主营业务成本782万,其中修理费用97.93万,主要为汽车修理费用。该公司自有车辆6台,负责运输,同时也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货物运输。经核实企业把外单位运输车辆的修理费用纳入本企业进行核算。(二)风险描述批发企业的修理费用在内部管理上比较混乱,容易出现把不属于本企业负担的修理费用记入本企业费用,造成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增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14、三)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完善并加强内部管控,与固定修理单位签订合同定点维修,每次维修时如实填写报修单,如:保修车辆号牌,车辆型号,车辆损坏部位、工时费和总费用等。该单据应有专人或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保管车辆维修台账,每月定时核对,确保修理企业修理费用的真实性。(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15、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六、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及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钢材批发企业2016年取得了一些差旅费报销凭证1.5万元,住宿业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无纳税人识别号。此类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将个人、家庭支出与企业经营支出混淆,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家庭装修材料、物管费、个人车辆修理费用、油费支出19.01万元列入管理费用,未作所得税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金属及金属矿批发行业民营企业居多,可能存在将不合规的发票、凭证、白条等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将个人、家庭支出与企业经营支出混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应加强审核,对合同、实物、票据和付款进行核实比对并进行记录,对大额或异常的费用,分析其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支内容是否与经营业务相关,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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