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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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考问问班刑诉法早课讲义每天早起6:30-7:30直播Day1刑事诉讼法概述、刑诉法基本原则、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考点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工具价值(1)通过明确公检法等专门机关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职权、职责与权利、义务,为査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基本架构;(3)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方式与程序,为査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有序性保障;(4)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与程序规范;(5)通过程度系统的设计,可以减少、避免案件实体上的误差;(6)通过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实现

2、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保证办案效率。2.独立价值(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度,本身就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与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2)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法实现的功能。刑事诉讼法在启动或终结刑法活动方面作用重大。譬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没有自诉人起诉,就不可能追究被告人在刑法中的责任(起诉这个程序影响了追究责任这个实体)。又如,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适用的刑事实体法的结果(譬如定罪或量刑方面)可能会不同。【考点二:刑事诉讼

3、法的基本理念、价值、职能】1.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3)诉讼效率与公正。2.价值(1)秩序;(2)公正;(3)效益。3.职能(1)控诉;(2)辩护;(3)审判。【考点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1.含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2.侦查阶段(1)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3.审查起诉 (1)检察院在审

4、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相关人员对认罪认罚相关问题的意见;(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置认罪认罚具结书:a.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b.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c.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4.审判阶段(1)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法院应当审查认罪认

5、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3)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a.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b.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c.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d.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e.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5.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

6、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考点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考点五: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等)人民检察院

7、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Day2管辖【考点一: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监察机关管辖案件】1.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由监察机关管辖)(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2.监

8、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立案调查。【考点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4.侵占案。【考点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恐怖活动案件;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4.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6.缺席审判程序。【考点四:特殊情况的管辖】1

9、.涉及交通工具的管辖(1)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将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始发站、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2.涉及外国或者外国人的管辖(1)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

10、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者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涉及罪犯的管辖(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犯罪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2)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脱逃又犯罪)由服刑地

11、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Day3回避、辩护和代理【考点一:回避的理由】1.身份不当(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违法违规(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12、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3.跨诉讼阶段回避(1)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査起诉工作的侦査、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2)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3)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査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

13、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考点二:有效辩护原则】1.自行辩护中体现有效辩护(1)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2)一般不得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解的时间。2.委托辩护中体现有效辩护(1)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或者变更辩护人。3、法援辩护中体现有效辩护(1)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符合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2)对符合应当提供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人员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援律师;(3)对可能被判处无期

14、徒刑、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考点三:法律援助辩护】1.特点(1)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2)贯穿刑诉侦查、起诉、审判全程;(3)只能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2.种类(1)申请法律援助a.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b.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局提出申请c.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指派法援律师(2)强制辩护:a.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无期徒刑、死刑d.未成年e.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f.缺席审判的案件(承担通知义务的只有法院);g.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刑诉解释第47条)(除了以上,其他均为“可以”指定)【考点四: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绝对禁止(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相对禁止(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2)人民陪审员;(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5)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前述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考点五: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的适用条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值班律师的身份、性质不是辩护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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