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9年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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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2019年主观题案情: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此时蓝某来到现场,与洪某共同取走了赵某身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受重伤)。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2016年

2、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偿还贷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超过一段时间B公司还可以找到车子,将汽车开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赁届满时B公司也可以将汽车追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

3、找到C小贷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用自己的奥迪车贷款。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所租用的汽车,便通过GPS发现车子的位置,并于深夜将车子开走。洪某从C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通过公安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知道,公安部并未掌握他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给白某5万元,试图让他为自己说情。白某与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联系,李某假意答应,但通过联系白某套取了洪某的住所,在第二天带领警察将洪某抓捕归案

4、。在讯问中,洪某承认自己对C公司的诈骗罪,否认对B公司的合同诈骗,并未如实交代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同时交代了自己的另一桩罪行,检举了黄某和程某的犯罪过程。洪某交代的另一桩犯罪事实发生于2016年10月,他进入政府部门办公室,发现办公桌上有一个信封,趁无人之际将其拿走。打开后发现里面有8000元现金和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洪某拿取现金后将银行卡交给其妻青某:“这是我捡来的银行卡,你拿去商城买点衣服吧。”青某对于该卡来源并不知情,也未按照嘱咐去商场买衣服,而是去自动提款机上拿取了4万元,对此洪某并不知情。洪某称黄某与程某的犯罪事实是他在和程某喝酒时,程某酒醉说出的。当时黄某要求程某去伤

5、害自己的前妻周某。程某问到什么程度,黄某说伤她一条手臂,造成轻伤即可,事成之后我给你40万。黄某先行支付了10万,程某按约前往小巷堵住周某去路,大喊:“有人雇我来伤你,给我40万,不然我真的照做。”周某说:“我才不相信你。程某掏出水果刀去刺周某,周某慌乱中用手臂抵挡导致自己身受轻伤。但周某身患白血病,因血流不止而身亡。程某对此并不知情,而黄某却一清二楚。事后程某向黄某讨要报酬,黄某说我只是让你伤她你却杀了她,没钱给你。程某气急败坏,将黄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去。在公安机关的持续讯问下,洪某最终交代了自己于1995年所犯的罪行(公安机关知晓该案件,却没有锁定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人选)。问题:按案情描述顺

6、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罪数,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性质、犯罪形态等,有争议的观点,请展示,并发表自己的看法。答案:(一)洪某、蓝某抢劫一案1.洪某、蓝某成立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1)洪某、蓝某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2)客观上两人有共谋行为,洪某有使用暴力的抢劫行为,蓝某有取财的抢劫行为,两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因此两人成立共同犯罪。2.洪某、蓝某构成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截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洪某、蓝某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抢劫的行为,所以两人均构成抢劫罪。3.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致人死亡)或标准形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

7、罪的数罪并罚(预估3分)。洪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抢劫的暴力行为,第二个行为是抛“尸”行为。实际上洪某第二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但是洪某以为第一个行为导致赵某死亡。洪某发生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又叫“事前的故意”。关于事前的故意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致人死亡)。若认为洪某两个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一个抢劫行为,洪某对此行为持有概括的抢劫故意,则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观点二:洪某构成标准形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若认为洪某分别实施了抢劫行为和抛“尸”行为,则洪某第一个行为构成标准形态的抢劫罪,第二个行为过失导致了赵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

8、亡罪。两个行为触犯两罪,应数罪并罚。4.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负责任。蓝某、洪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共同故意的内容包含对赵某死亡结果的罪过,因此蓝某应对赵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二)洪某骗取贷款、租车质押、诈骗一案1.洪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构成骗取贷款罪。(1)洪某在骗取贷款时,仅为经营,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2)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洪某及时归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合

9、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具有财产损失。本案中,客观上,B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主观上,洪某明知B公司不可能有财产损失,洪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3.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洪某客观上有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在C小贷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诈骗行为,主观上不想归还贷款,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三)洪某行贿白某、李某一案1.洪某构成行贿罪。客观上洪某具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白某5万元的行贿行为,主观上有行贿的故意。因此洪某构成行贿罪。2.白某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白某客观上有利用国

10、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取5万元的受贿行为,主观上有受贿故意,故白某构成受贿罪。3.李某不构成犯罪。李某假装答应受贿,实际是为抓获洪某,其客观上,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不构成犯罪。(四)洪某、青某盗窃、信用卡诈骗一案1.洪某、青某成立共同犯罪。洪某、青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2.青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青某客观上有使用他人信用卡取钱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内金额的目的,具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洪某成立盗窃罪。(1)洪某客

11、观上有盗窃8000元及信用卡的盗窃行为,主观上有盗窃故意,构成盗窃罪。(2)洪某客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教唆青某使用的行为,主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故意,构成盗窃罪。(五)黄某教唆程某伤害周某一案1.黄某、程某成立共同犯罪。黄某、程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2.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1)程某客观上实施了砍人至轻伤的行为,虽然介入了周某白血病的介入因素,但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因素不影响因果关系,所以程某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结果。(2)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只能持过失心态。(3)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12、3.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1)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犯罪行为负责任。因此,客观上黄某应对周某死亡结果负责任,理由如上。(2)黄某主观上明知周某有白血病,依然教唆程某将周某砍至轻伤,这属于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仍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其主观存有杀人的故意。(3)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4.程某单独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1)程某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周某40万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周某40万元的故意,构成敲诈勒索罪。(2)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构成犯罪未遂。根据财产犯罪“控制既遂说”,本案中程某并未取得40万元财产.系属意志之外原因所致,故程某构成犯罪未遂。(六)程

13、某暴打黄某一案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程某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故意,故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七)关于洪某的量刑情节1.洪某交代对C公司的诈骗(贷款诈骗)的事实,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1)一般自首要求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洪某是被动归案,不符合一般自首条件。(2)特别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所不掌握的其他罪行,洪某交代的犯罪事实(诈骗)正是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因此洪某不构成特别自首。(3)洪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洪某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洪某虽已被采取刑事强

14、制措施,但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所不掌握的其他罪行(盗窃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洪某检举黄某、程某杀人案,构成重大立功。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重大犯罪。洪某检举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八)关于追诉时效洪某所犯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其该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洪某1995年所犯之罪,当时并未立案,不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2016年洪某交代此犯罪事实之时,已过最长追诉时效20年。因此如果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应追究洪某所犯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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