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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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民法真题一、 单选题(1-26)1.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 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 【解析】甲与A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甲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密没有过错,

2、不具有可归责性。A银行对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D错误,B正确。B银行自动取款机审查无误而支付存款的行为并无过错,基于代理关系理应支付存款,所以B银行不应担责,被代理人A银行应该对代理人B银行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错误。此题与生活常识有一定的相悖,不太好理解。银行的过错主要是未能保障取款设备的安全。另外A的说法实际上也是对的,此时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单选题中,应当选择B选项。2.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答案】C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 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

3、登记 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 【解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选项C)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选项B)(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选项A)(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选项D)(七)法律、行政法规规

4、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3.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解析】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92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

5、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第93条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作为法人,基金会法人也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故基金会法人的事项,应当由法人自己根据法定及章程规定的法人程序来决定。所以,ABC项错误,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4.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答案】C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

6、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明知车辆里程表有误而不告知乙,构成欺诈。据此,因乙意思表示不真实,乙有权撤销合同,。所以,A项表述正确。B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

7、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B项表述正确。C项:乙应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所以,C项表述错误。D项: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在缔约过程中欺诈,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D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5.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

8、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AC项: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文中的“国家利益”,应当解释为国家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国家的“民事利益”。故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损害国家的民事利益,合

9、同可撤销。本题中,甲公司欺诈国有乙企业,其所损害的是国有乙企业的财产利益,即国家的民事利益,其合同性质为可撤销,而非无效。所以,AC项错误。BD项: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既有权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合同,也有权不主张撤销合同,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6.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D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

10、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解析】AD项: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

11、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中,甲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甲公司与陈某之间订立了委托合同,此为双方民事行为。因委托合同中存在陈某的意思表示,陈某的父母有权对其表示追认或者拒绝。二是甲公司向陈某进行了代理授权,此为甲公司的单方行为。因授权行为中不存在陈某的意思表示,陈某的父母无权对其表示追认或者拒绝。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B项:委托合同并非使陈某纯获利益的合同,陈某订立该合同,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50万元的合同价值,意味着该合同超越了陈某的行为能力,故

12、该合同的效力需要陈某父母的追认,所以,B项错误。C项:行为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具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故讨论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没有意义,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7.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

13、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解析】首先,根据双方的约定,乙出名字,甲出钱出人出力并享有房子的一切利益,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借名登记而非借款购房,C错误。AB项: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甲可以通过更正登记的方式来获得救济,这也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当然,这一方式需要满足“登记权利人书面 同意”或者“确有证据”的条件,但本题并非强调此点,只是讲甲有这样一个救济途径,故A正确(上一题A项中,“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的表述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14、中的任意一个,故上题A项错误)D项:因按揭购房,则该房屋上存在有效的抵押权,因此,在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下,乙将房屋过户给丙,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8.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解析】首先明确,瓷瓶为埋藏物,不在甲乙、乙丙房屋买

15、卖合同的合意当中。故瓷瓶的最初的所有权人为甲然后,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故,该瓷瓶应该适用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据此,本题中,在丙出售瓷瓶时,甲是瓷瓶的所有权人,丙是瓷瓶的无权占有人,乙不是瓷瓶的权利人。丙出售瓷瓶于丁属于无权处分。A项:若甲向丙主张权利,则有权依照上述物权法第107条,向丙请求损失赔偿,A项正确。B项:若乙向丙主张权利,则因乙并非瓷瓶权利人,所以无权请求丙赔偿损失,B项错误。C项: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产生效力瑕疵,因此该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合同,C项错误。D项:遗失物、埋藏物原则上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受让人善意且权利人在知或应知受让人两年内未主张权利的除外),若甲依上述物权法第107条向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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