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法真题

上传人:如** 文档编号:357902837 上传时间:2023-08-15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59.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7年民法真题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2017年民法真题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2017年民法真题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2017年民法真题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2017年民法真题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7年民法真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7年民法真题(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7年民法真题一、 单选题(1-24)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答案】D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平等原则D.诚信原则【解析】A项:依据民法总则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包括三点:首先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其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再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

2、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本题中乙在自己一侧的宅基地上建墙的行为并未干涉甲参与民事活动的自主决定权,所以A项错误。B项:依据民法总则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乙的行为并未涉及与甲的利益分配,所以B项错误。C项:依据民法总则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具体包括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和法律救济平等。本题中甲乙虽然有争议,但其地位平等,不违反平等原则,所以C项错误。D项:依据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题中乙与甲为相邻不动产的相邻权人,依据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

3、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乙的行为并未友好处理相邻关系,属于权利滥用,而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的反面体现,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D.受赠小提

4、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解析】A项:依据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已满16周岁,并且能够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A项错误。B项:依据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肖特受赠口琴时为7周岁,因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B项正确。此项很多同学有异议,认为口琴价格很低,受赠行为有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此项的关键不在于口琴的价值,而在于肖特作为一个七岁的孩子有

5、没有判定其价值的能力,法律规定八周岁之下为无行为能力人,就是认定这部分未成年人不具有判定口琴价值进而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因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故B项正确。CD项:依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肖特9岁时和15岁时接受的两次赠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所以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3.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

6、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解析】本案有两次买卖合同关系。第一次发生在齐某和甲之间;第二次发生在齐某和乙之间,甲是第二次买卖的第三人。A项: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而乙

7、无权向甲主张撤销,所以A项错误。B项:依据民法总则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甲作为齐某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当着齐某的面对乙实施欺诈行为,因此齐某对该欺诈行为知情,故而乙可以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所以B项正确。C项:依据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第一次买卖中,甲受齐某欺诈购买了假石雕,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而其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所以C项错误。D项:依据民

8、法总则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题中,乙受第三人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同时自欺诈事实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4.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

9、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解析】民法总则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此条的关键

10、词是“职权范围”,亦即,只有有相应职权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否则构成无权代理。然后分析题目:本案的诉讼时效取决于承诺函的效力,而承诺函的效力则取决于法务小王的身份。题目中明确指出,“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在”,这句话暗示考生,有代理权的人都不在,法务小王自行作出的承诺函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且没有表见事由,因此构成无权代理,因公司不追认而不发生债务人承认的法律效果。因此,甲公司并未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依旧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B项:诉讼时效的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本题中,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故而不存在时效中断的问题,所以B项错误。C项:依据民法总则193条,人民法院

11、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5.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解析】A项:依据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

12、生效力。本题中,黄某通过借用合同合法占有自行车,在双方达成购买合意时,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了物权变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A项错误。B项:依据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题中,黄某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从而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其将自行车再次出卖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所以B项错误。C项:依据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洪某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从合意生效时,物权即发生变动,洪某已经取得所有权,黄某则从所有权人转为借用人。所以C项错误。D项

13、:依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庞某已经不再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因而无权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6.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14、【解析】AB项:依据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乙并未完成返还遗失物的行为,故而无权要求报酬。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依据物权法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没有妥善保管遗失物导致其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7.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

15、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解析】AB项: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即便未经登记,胡某也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就能够进行处分行为。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本题中胡某的转让合同不受物权登记的影响,故C项错误。D项:依据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时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8.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司法考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