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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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公务员【考点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先。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不取得法律效力;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2、。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之间保持平衡。3.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

3、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首先,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其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2)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减轻当事人负担,便利当事人。 5.诚实守信原则(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4、、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6.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2)行政责任。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考点二:行政组织】1.国务院类别宏观职能职能确定与调整设置(设立、撤销、合并)编制管理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依国务院组织法设立在其设立时由国务院确定设立后增减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 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组成部门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主管

5、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其议定的事项交办,以及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规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均须经国务院同意一般不单独确定编制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调整工作部门的设置,由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置内设机构,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省政府派出行政公署由国务院批准,区政府派出街道办由上一级政府批准。 (地方政府调部门,上级批完备人常,地方部门需

6、内设,编委批准就搞定。省派行署国院批,城区政府设街办,批准一律找上级。)3. 政府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编制管理机关报请本级政府决定。(同级部门争权责,协商一致就搞定,报请编委个案;协商不成提编委,报请政府做决定。)【考点三:公务员】1.判处刑罚、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失信惩戒对象不得录取为公务员,在职公务员被判刑的必须开除。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由中央卫生部门和公务员部门联合规定,省级公务员部门批准才可简化考试程序。普通公务员试用期法定1年,不合格取消录用。2.公务员有个人违纪行为才给处分,种类

7、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开除,处分期6个月起算,按种类依次累加,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和撤职24。降职、免职、辞退非处分,降级、撤职、开除才是处分。3.交代加挽回等于减轻处分,只交代从轻,轻微改正可以免除。立案调查期间须原地不动,不得交流、辞职、出境、退休。4.多个不同处分择一重,多个相同处分合并期限,大于1个小于等于多个之和。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除警告外不得涨工资。撤职应该降低级别,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得恢复原级别、职务和职级。5.处分须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处分在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公务员谁任免谁给处分,监察机关有权给所有公务员处分。6.公务员的职位分为综合管理、

8、专业技术、行政执法三类,增设其他类别职位由国家另行规定。公务员职务是领导官职序列,分为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公务员的职级是非领导官职序列,分为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和科员。公务员的级别是待遇的档次序列,降职(降职务或职级)是降低官职和权力,降级是降低级别和待遇。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和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档次的依据。7.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是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一次不称职降职,连续两次不称职辞退,辞退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被辞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因公致残、法定医疗期内、孕期哺乳期内不得辞退。8.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相互直接领导的职务,行政机关主

9、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的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乡长、县长、设区市市长不得在家乡所在地任职,但民族自治地方除外。公务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公务员须回避执法。9.聘用制公务员岗位须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专业、辅助岗位可以聘任,保密岗位-律不得聘任,聘用制公务员对合同产生纠纷先仲裁再民诉。聘用制公务员可以协议制工资,聘任合同可以1-5年,适用期1-12个月,可以考试或直接招聘,签订的聘用合同报同级公务员部门备案。10.公务员交流是指轮换岗位、调动工作,包括调任、转任和两种

10、形式,培训、挂职、兼职、聘用均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形式。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转任是指机关内部的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平级变动。挂职是根据抽调人员完成重点、专项工作,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11.公务员机关外兼职须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非盈利、无报酬。机关领导成员或县处级以上领导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相关的盈利性活动。12.公务员对不称职、取消录用、辞职退休不批准、处分、 降职、免职等不利人事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对监察机关的处分不

11、服,先原级复审后上级复核。13.引咎辞职不属于处分,是行政问责的方式之一 ,引咎辞职是辞去领导职务,而非辞去公职。服务年限未满、保密期限未满、必须本人公务未完、审计审查期间,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考点一:抽象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部门门或法制机构起草,重要的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省级政府不得参与立项和起草工作。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工作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报请立项和起草。行政法规和规章均可以委托专家起草。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12、规章制定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的建议。行政法规和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征补项目应补充论证。3.行政法规和规章起草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行政法规在起草和法制审查时均是可以听证,规章起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又有重大分歧,对公民有较大影响又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听证,起草单位未听证的,法制机构经制定机关批准可以补充听证。听证时公民可以提问,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作为立法的参考。4.行政法规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规章草案应当公布征求意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法制审查时,法制机构均可以将送审稿公布二次征

13、求公众意见。5.行政法规送审稿包括草案和相关说明,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审查完毕后,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草案进行法制审查。6.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7.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法制审查时,法制机构认为不适宜通过或争议较大的,均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8.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国务院审批决定,地方规章由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不能审批决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审议时,起草单位或法制机构均可作说明。9.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

14、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应当及时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10.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地方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11.全国人大可授权国务院制定授权性行政法规,但涉及司法制度、犯罪刑罚、政治权利、限制人身除外(司罪政身不得授权)。授权性行政法规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12.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后30日后实施,但紧急情况可立即实施,公布后30日内应备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备案,规章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

15、构备案。13.行政法规条文含义必须国务院解释,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国务院公布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门公布。行政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答复,但只具有指导效力。14.国务院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规章没有调整停止的规则。15.行政法规实施后国务院部门或法制机构可以组织立法评估,规章实施后制定机关可以组织立法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的参考。16.制定政治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法律配套的规章,相关事项须及时报告党中央或同级党委,制定规章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17.地级政府规章的立法只能限于城管、环保、文保三种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得规定增加公民义务或减少公民权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规定增加公民义务或减少公民权利。18.应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立法条件不成熟,可先由同级政府制定为期2年的地方规章。规章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不能使用“条例”。19.若公民认为规章与法律冲突,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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