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21年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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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2021年主观题(一)案情为保护一级二级水源地,甲县政府作出了关于批准取缔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排污的批复,将某企业经营场所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由甲县生态环境局实施关停该范围内长期排污的企业。2019年5月,甲县生态环境局遂依据该批复作出决定,将该企业关停,但对后续操作未进行管理。2020年7月20日该企业请求甲县政府按照行政征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且要求减免关停期间的税费和土地使用费。甲县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作答复。2020年12月2日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职责给予相应补偿。而被告辩称:1.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关停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应保护;2.该企

2、业停产后,水源的受益区是隔壁乙县,甲县没有补偿义务。材料一: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材料二: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

3、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二)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2.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3.若企业对关停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4.如何评价该企业提出的一次性补偿、不交税费和土地使用费的请求和内容?5.甲县政府以受益的是乙县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不应承担补偿责任,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6.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答案:1.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中院。理由:本案该企业是对甲县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不

4、服提起诉讼的,因而被告为甲县政府。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此可知,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级别管辖为中院,因而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中院。2.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理由:本案中原告企业是对甲县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对行政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5、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起诉,没有规定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2个月。本案中未规定履行期,故应当在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因而,2020年7月20日不作为,2020年12月2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3.若该企业对关停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此为下级经过上级批准的行为,被告为

6、行为名义的下级县生态环境局。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该关停行为是县生态环境局经县政府批准后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故应当以名义机关县生态环境局为被告。4.对于该企业提出的请求和内容应当予以支持和认可。理由: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适当、合理补偿。(理由依据或为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

7、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又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1.2款规定可知,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因而对于该企业提出的请求和内容应当予以支持和认可。5.甲县政府以受益的是乙县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不应承担补偿责任,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可知,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

8、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本案中是甲县政府作出批准对该企业关停行为的批复,故该企业有权向甲县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由甲县政府与受益地区政府进行协商,来作出相应补偿,而不可直接拒绝该企业的补偿请求。6.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即责令被告甲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该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如果尚需被告甲县政府进一步调查裁量确定补偿标准的,法院应当判决甲县政府调查处理后进行答复。理由: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被划入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前,已合法取得相关证件,并在被关闭前持续正常经营,其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而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稳定有预期,若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理由依据或为: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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