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19年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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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2019年主观题案情:建设单位在李某的门前设有消防设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李某认为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了其生活而消防支队却验收合格,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是检查记录的体现。如果备案结果合格,则表明建设工程是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如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其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不

2、是一项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材料: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3、,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问题:1.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你认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性质是什么?3.行政诉讼二审中,被告能否撤销行政行为?4.行政诉讼二审中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原告撤诉?如果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5.该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6.针对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如果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案:1.属于。因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虽然是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的,但是该通知行为是市消防支队行使职权对外做

4、出的影响特定相对人(李某)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属于行政确认。因为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一旦消防设施被消防机构评定为合格,那就视为消防机构在事实上确认了消防工程质量合格,行政相关人也将受到该行为的拘束。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所以该行为应当定性为行政确认。3.被告可以撤销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

5、讼法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被告在二审期间可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消防支队诉讼过程中撤销了备案通知,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所以被告市消防支队可以撤销行政行为。4.可以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可知,撤诉的条件是:(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本案中为李某)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本案中为市消防支队)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本案中为市消防支队)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本案中为建设单位)无异议。5.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对撤销该通知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6.根据消防法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市消防支队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尚需被告市消防支队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李某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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