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8年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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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2018年主观题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C省D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

2、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C省D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仲裁协议无效。C省D市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获悉了该消息)。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

3、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2.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该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4.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

4、性?为什么?5.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再上诉,再上诉中甲公司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7.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8.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9.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10.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人民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11.甲公司申请破产后,乙公司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法院管辖?12.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1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答案:1.

5、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第三方善意而设。但是,本题中,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此时乙公司毫无善意与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代甲公司签章的行为只能归于乙公司自己。另外,2017年3月15日出台的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该仲裁协议无效。乙公司的代签章行为不存在要约与承诺两大基本要素。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所涉的补充协议并未成立,也无效力可言。因此,约定C省D市仲裁委员会的补充仲裁条款是无效的。3.应当向C省D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甲

6、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有效。表见代表。因为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有权。因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6.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当然在可以另诉的前提下)。原告增减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过程中提出。二审程序的审理不应超出一审范围,故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不可增减、变更诉讼请求。若二审对新增或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则剥夺了当事人在“新变请求部分”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因此,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话,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可视情况告知其另行起诉。但本案也不可另行起诉。因为合同效力在本案中

7、已有裁判,另行起诉则构成重复起诉。7.无权。因为甲公司与丁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8.能。因为作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阴合同)的隐藏行为合法有效。9.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能。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在本案中,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有关的债权人诉讼也应由A省B市人民法院管辖。11.观点一: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此时,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并未注销法人资格,仍然可以甲公司法人名义作为当事人涉诉。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

8、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观点二:应当由A省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该条确立了仲裁排斥诉讼的原则。本案所约定的A省B市仲裁委员会之仲裁协议有效,应予仲裁解决。另外,2019年3月27日岀台的最咼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9、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该条再次确认了仲裁排斥诉讼。笔者认为第二个观点是正确的。因为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是诉讼法院的管辖,是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还是没有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的问题,并没有排斥仲裁。12.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二次起诉被告,“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两个要件是相同的,但换了一项法院并未裁判过的新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第(三)项要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13.有。因为乙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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