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2019年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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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2019年主观题案情:王某系A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检察委调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

2、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问题: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的处理的原则是什么?4.A市人民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答案: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就立案管辖而言:1、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

3、规定。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据此,监察委立案调查王某涉嫌受贿罪于法有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王法官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不属于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王法官仍然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

4、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根据监察法第1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属于检察院、监察委立案管辖,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侦查。(二)就审判管辖而言:1.A市法院审判管辖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王某属于A市人民法院法官,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需要考虑回避。因此,A市人民法院审判此案违反法律规定。2.不能径行起诉,理由

5、如下:高检规则第3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运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根据监察法第1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可知,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基于审查起诉的监督权,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如果公安机关没立案,程序未启动,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院直接起诉的权利。3.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的原则。理由如下:监察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

6、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如果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的犯罪又涉及公检管辖的犯罪,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4.此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1)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2)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综上,王某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A市人民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其从轻做出判决,此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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