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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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政策法规解读1目 录CONTENTS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黄河保护法2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目 录CONTENTS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七、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五、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3八、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黄 河 保 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黄河保护法是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标志性立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流域性法律。在充分体现流域作为

2、自然地理单元和社会经济发展载体的共性的基础上,内容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所涉及的14个主要政府部门和机构、18个主要行业产业、25条(个)流域内的具体河湖水库、5个重要山体、山系。01立法定位立法定位02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03加强污染防治加强污染防治404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二是要求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三是根据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

3、保护与修复要求,有针对性地规定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生态修复工程、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整沟治理、淤地坝建设、生态补水等制度措施。四是对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管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重点水域禁渔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作了规定。5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黄 河 保 护 法在加强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二是要求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三是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

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6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黄 河 保 护 法禁止行为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7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黄 河 保 护 法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2023年1月3日发布意见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用以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纲领

5、性文件,是在中央层面对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的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意见强调要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建立严格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监管制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01意见意见定位定位02四个方面重点任务四个方面重点任务03企业重点关注内容企业重点关注内容8四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二是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强化企业责任落实。三是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大力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

6、抓好泥沙集中来源区水土流失治理。四是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加强水土保持考核,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9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企业重点关注内容: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推行基于企业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等方式。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

7、土流失。10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要求。强调了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01总体介绍总体介绍02编报范围及对象编报范围及对象04编报情形编报情形1103编报类别编报类别05其他重要事项其他重

8、要事项编报范围及对象编报范围 办法明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对象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含义,即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12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编报类别编制报告书: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编制报告表: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不需要编制:

9、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13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编报情形时限管理: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变更管理: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5类变更情形之一的或者确定的弃渣场发生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对于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有效期管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14三、生产建设项

10、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条款(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修改水保方案。服务单位要求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

11、机构。15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四、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2023年2月17日发布通知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保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为目标,在过渡衔接方面做出规定。01通知目的通知目的02审批要求审批要求03弃渣变更要求弃渣变更要求1604第三方机构要求第三方机构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审批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条规定,分级受理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审批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弃渣变更要求: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

12、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按照5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此前已取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的新设弃渣场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方机构要求: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单位此前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17四、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

13、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2022年8月印发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加强人为活动管控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01总体总体介绍介绍02管控要求管控要求03监管职责监管职责18五、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04调整程序调整程序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

14、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19五、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管控要求针对上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明确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

15、理机构意见。20五、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管控要求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报国务院批准。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21五、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职责分工&调整程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调整程序: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

16、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22五、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号)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原则: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目标: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01总体总体介绍介绍02主要职责主要职责04问责规定问责规定23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03管控要求管控要求主要职责&管控要求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24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问责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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