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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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个人防护器材:个人用于防止毒剂、放射性灰尘和生物战剂气溶胶伤害的各种器材的总称。(一)基本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 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2)用人单位应在入库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进行定期检验。(3)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 护装备。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现有个体防护

2、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备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继续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不得以货币或 者其他物品替代。(二)追踪溯源(1)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该标识应 能通过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实现追踪溯源。(2)制造商在每一批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人制造商信息、产品信息及该产品款 号的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批产品应对应一个由

3、全国性追 踪溯源系统生成的产品追踪溯源标识。(3)经销商在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必要的销售信息。(4)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个检验检测报告应对应 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检验检测报告追踪溯源标识。(5)用人单位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时,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对实物信息 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进行核实。(三)配备原则(1)用人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进口的个体 防护装备,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2)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当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

4、的危 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应与作业人员相适合,且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风险。 (3)用人单位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时,应在保证有效防护的基础上,兼顾舒适性。(4)需要同时配备多个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5)用人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 他外来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四)维护、判废和更换(1)个体防护装备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公用的防护装备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2)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个体防护装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个体防护装备的性能 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个体防护装备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4)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个体防护装备,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5)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再次使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判废和更换新品: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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